【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6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律令格式】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0 07:50: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10 10:27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律令格式

 

我國法律名稱,自隋唐起,有律令格式四種。

 

唐律斷獄,斷罪引律令格式條:「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

 

舊唐書刑法志,高宗謂侍臣曰:「律令格式,天下通規。」

 

唐代歷次修訂法令,皆律令格式並稱。

 

唐六典刑部條:「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

 

新唐書刑法志說:「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行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反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大概令所規定的事項,多半是偏於典章制度方面。

其重要部分,律中已另有規定,其餘的都比較輕微。

據唐六典載,開元四年(西元七一六),姚崇、宋璟等所刊定的,凡令二十有七,分為三十卷;
日本學者仁井田陞氏著有唐令拾遺一書,唐律中引用令文的,非常之多。

 

式所規定的,是各種程式體制之類,違者笞四十。

 

舊唐書刑法志載:貞觀時凡式三十有三篇;

 

永徽式十四卷;

 

垂拱、神龍、開元式並二十卷,至於式的文字,唐律中亦引用不少。

 

格者,根據各種史料的研究,是一種皇帝敕書的編纂。

 

舊唐書刑法志載:貞觀時,刪武德貞觀以來敕格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以為格十八卷,以尚書省諸曹為之目。

 

高宗時,把格分成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

 

格是皇帝敕書的編集,而皇帝的敕書,事實上是可以更改一切律令的。

 

所以唐代許多皇帝盡量利用敕書,而避免修改律令。

 

(張溯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014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1-15 00:32 , Processed in 0.234370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