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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律令格式】
我國法律名稱,自隋唐起,有律令格式四種。
唐律斷獄,斷罪引律令格式條:「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
舊唐書刑法志,高宗謂侍臣曰:「律令格式,天下通規。」
唐代歷次修訂法令,皆律令格式並稱。
唐六典刑部條:「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
新唐書刑法志說:「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行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反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大概令所規定的事項,多半是偏於典章制度方面。
其重要部分,律中已另有規定,其餘的都比較輕微。
據唐六典載,開元四年(西元七一六),姚崇、宋璟等所刊定的,凡令二十有七,分為三十卷;日本學者仁井田陞氏著有唐令拾遺一書,唐律中引用令文的,非常之多。
式所規定的,是各種程式體制之類,違者笞四十。
舊唐書刑法志載:貞觀時凡式三十有三篇;
永徽式十四卷;
垂拱、神龍、開元式並二十卷,至於式的文字,唐律中亦引用不少。
格者,根據各種史料的研究,是一種皇帝敕書的編纂。
舊唐書刑法志載:貞觀時,刪武德貞觀以來敕格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以為格十八卷,以尚書省諸曹為之目。
高宗時,把格分成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
格是皇帝敕書的編集,而皇帝的敕書,事實上是可以更改一切律令的。
所以唐代許多皇帝盡量利用敕書,而避免修改律令。
(張溯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