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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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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0 01:26: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重利罪

 

重利罪係指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謂(刑法第三四四條)。

 

本罪之構成要件有三:一、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急迫指緊急迫切而不及待之義,輕率指粗率而不慎重,無經驗指無舉債貸款之經驗之謂。

 

若利用他人有上列情形之一,而取得重利,其情自屬可罰。

 

二、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指貸與人移轉金錢或其他物品之所有權於借用人,而借用人負擔給付利息之債務也,蓋非貸與金錢或物品,即無從取得利息,則與本罪構成要件不符。

 

三、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利息與原本是否相當,應就原本、利息及期間核算,並參酌當地經濟狀況,較之法律所規定一般債務之利息,是否顯有特殊之超額決定之,若約定利率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周年百分之二十時,貸與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雖無請求權,但借用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仍任意給付,經貸與人受領時,尚不得遽認構成本罪,更須取得之重利,依客觀觀察與原本顯然不相當始克相合。

 

本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以已經取得重利為既遂,若僅訂有重利契約,而尚未取得利息時,因屬未遂,尚難以本罪相繩。

 

(劉介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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