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指示證券】 一、指示證券之定義:指示證券者,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入之證券。
其為指示之人,曰指示人;
被指示之他人為被指示人;
受給付之第三人為領取入(民七一○)。
其證券上之權利,曰指示債權。
指示證券,亦為委託證券。
指示證券,經被指示人承擔後,得對其主張債權,故必須作成書面。
為有價、債權、無因及文義證券。
且指示證券之指示他人為給付,無庸經其承諾,為指示人一方之單獨行為,而非契約行為。
二、指示證券之效力:(一)指示人與領取人間之關係:其間之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
故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後,應視為應向被指示人領取給付。
如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拒絕承擔或拒絕給付者,領取人亦應立即通知指示人(民七一四)。
但僅得向指示人請求清償原有債務,不得持該指示證券,請求指示人清償證券上所戴之給付。
(二)指示人與被指示人間之關係:被指示人雖對於指示人負有債務,亦無承擔其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但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人(民七一三)。
(三)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之關係:為維持證券之信用,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者,有依證券內容為給付之義務,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民七一一)。
三、其他:領取人得將指示證券以背書讓與第三入,但指示人於指示證券有禁止讓與之記載者,不得讓與。
指示證券,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指示人自得撤回其指示證券。
(劉得寬)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