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又稱為修正案。
所謂修正動議是會眾對於在議場所討論的案件,既非完全同意,又非全部不同意,僅對原案的一部分同意,一部分不同意,或有所補充,欲將原案加入補充的部分,刪去其不同意部分,並保留其同意的部分,以成立一個完美的決議案。
這種增刪補充的動議,就是修正動議。
又修正動議必須附屬於他一動議而存在,故為附屬動議的一種。
修正動議不僅能使會眾得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且能經由合法的途徑,爭取多數的支持,發揮集思廣益、策力的效能,以獲得為會眾所悅服的完美決議案。
修正案不但在求議案的完美性,並且對於議案的正確性,有極大的影響力。
凡關於法律章程規則一類的議案、條文,用字的含義,都需要字斟句酌,來比較衡量、慎重使用,如此才能明確,不致有含混誤解的顧慮,尤其是我國的文章和字句,一字數義,倘若使用時,不加留意,一字之差,往往意思完全相反,故修正案的確有其重要性。
修正案之提出有二種方式:一、民權初步所訂之方式:一時只能提出一個修正案,俟此案解決後,方得另提其他修正案;
二、為聯合國各種會議所採之方式:則同時得提出多數修正案。
依會議規範的規定,前者稱之為甲式,而後者稱之為乙式。
各種會議得自由採用甲式或乙式,但同一次會議,以採用同一種方式為限。
修正案提出後,原動議人如認為適當,願意接受該項修正意見時,得自動聲明,予以接納,接納後之修正動議,成為原動議之一部分,應併入原動議中,提付討論表決,無須將其單獨處理。
但出席人中,有反對接納者,原動議不得接納,仍應由主席將該修正案提付討論及表決。
(汪祖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