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唐律】 一、唐律之淵源及沿革:泛稱唐律者,乃指唐代律令格式等之總稱。
有唐一代,以其盛世,聲名文物,典章制度,燦然明備。
唐律,史稱承先代,垂後世,蓋中華法系溯自春秋以前,當為不成文法時期。
晉叔向曰:「更有亂政,而作禹刑,殷有亂政,而作湯刑。」
又有周法、周律、九刑、刑書、懸法、布憲之制;
六典、八法、八則、八成之條目。
並設國法、國令、治令之職官。
此三代律令今雖不傳,但不得云未有也。
惟可證春秋之世,列國皆有法令,鄭刑書、晉刑鼎固無論矣,即如經傳所載:齊有軌里連鄉之法;
晉有被廬之法;
楚有茅門僕區之法;
鄭之鄧析造竹刑;
至魏李悝撰次諸國法,而成法經六篇:曰盜法、曰賊法、曰囚法、曰捕法、曰雜法、曰具法;
商鞅相秦,改法為律,是為秦律;
漢蕭何增加戶、興、三篇,合為九章律。
漢律之後,歷魏、晉、南北朝,律有損益改易,至隋開皇律,為唐律所依據。
唐律屢經編訂,較著者有武德三年(西元六二○)、貞觀十一年(六三七)、永徽二年(六五一)、垂拱元年(六八五)、神龍元年(七○五)、開元七年(七一九)、開元二十五年(七三七)等七次,一般所謂唐律多指貞觀律,而今傳本當係永徽律。
二、唐律之地位及篇目:論者咸謂唐律集前代之大成,為中華法系之津梁,啟後世之宏軌;
更為中華法學之圭臬,曠世巨典,防範詳備。
且節目甚簡,以寬仁為出治之道,不以法禁勝德化之意;
哀矜慎恤,通極人情法理,所謂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唐律篇目一仍隋開皇律,無有更替,分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等十二篇。
唐令亦多沿習隋開皇令,律令修訂常同時行之,且有十數次之多,如開元七年令,共二十七篇,凡一千五百四十六條。
據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唐令拾遺」考訂所得,計有:官品令第一,凡三十二條;
三師三公臺省職員令第二,凡七條;
寺監職員令第三,凡三條;
衛府職員令第四,凡二條;
東宮王府職員令第五,凡九條;
州縣鎮戍嶽瀆關津職員令第六,凡二條;
內外命婦職員令第七,凡二條;
祠令第八,凡四十六條;
戶令第九,凡四十八條;
學令第十,凡十三條;
選舉令第十一,凡二十九條;
封爵令第十二,凡七條;
祿令第十三,凡六條;
考課令第十四,凡五十五條;
宮衛令第十五,凡七條;
軍防令第十六,凡四十條;
衣服令第十七,凡六十六條;
儀制令第十八,凡三十條;
鹵簿令第十九,凡五條;
樂令第二十,凡八條;
公式令第二十一,凡四十四條;
田令第二十二,凡三十九條;
賦役令第二十三,凡二十七條;
倉庫令第二十四,凡七條;
牧令第二十五,凡二十三條;
關市令第二十六,凡十四條;
醫疾令第二十七,凡十一條;
捕亡令第二十八,凡六條;
假寧令第二十九,凡十七條;
獄官令第三十,凡四十四條;
營繕令第三十一,凡八條;
喪葬令第三十二,凡二十四條;
雜令第三十三,凡三十二條。
唐代律令之外,尚編行「格」與「式」,各為三十三篇。
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事也,兼為「敕」之所託,唐沿隋開皇格,高祖武德七年(六二四),詔裴寂等制五十三條格,當為行政法規。
太宗時首以律令格式並稱,刪「敕」為格七百條:貞觀初格七卷、貞觀後格十八卷,又有留司格,嗣後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武后垂拱新格二卷、垂拱留司格六卷、神龍散頒格七卷、睿宗太極格十卷、開元前格、新格、後格各十卷。
「式」者,有司所常守之法也,唐承隋舊,律令格式並行。
唐志載:武德式十四卷、貞觀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刪垂拱式二十卷、開元式二十卷,唐之式共有三十三篇。
三、唐律疏議及唐律之研究:唐律在當時通稱曰「律」,官撰注譯本曰「律疏」,今傳之全文為完本,係高宗永徽初廣詔精擅律學之士,通達治道儒臣,疏奏條議,經中書門下監定,由長孫無忌、李勣、于志寧、褚遂良等十八人成「律疏」三十卷,後世稱「故唐律疏議」。
永徽四年(六五三)十一月十九日進表,律文原為十二篇五百條,各篇一卷應為十二卷,唯因疏議插入本條,故增為三十卷。
又因文中每題起稱「疏議曰」,世人誤稱為「故唐律疏議」,再簡稱為「唐律疏議」。
全律十二篇,除改隋「盜賊律」為「賊盜律」外,餘與開皇律全同。
其立法精神與技術,乃中國固有法典、法學之代表性偉構,且為現存最完整典範。
唐以後研究唐律者代有其人,至清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編,近人徐道鄰著唐律通論,戴炎輝著唐律通論、唐律各論等,是其著者。
(潘維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3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