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哲學●歸納法】 歸納法,跟演繹法相對應。
演繹是從普遍原理推演出比較不普遍之原理,或特殊事宜,或是由一普遍概念,而推演出其必然特徵。
歸納則是由觀察到之特殊事實,推演出一條普遍結論或定律,此結論或定律,不僅適用於已觀察之事實,而且適用於一切未觀察到之類似事實。
例如,我們看到有些物體落到地上,藉著歸納,我們結論說,一切物體在類似情況下,都會落到地上。
自然科學和一般應用科學皆以歸納為基礎。
歸納分完全的(Complete)與不完全的(Incomplete)。
完全歸納是觀察了一切特殊事實之後,而獲得之結論,此種歸納亦稱枚舉歸納。
事實上,此種歸納對科學無甚貢獻,因為透過此種歸納,並未增加新的知識。
真正的歸納,則是不完全歸納,亦即由觀察到之少數事實,而推得一普遍結論,此結論可應用於其他類似情況。
此種歸納是以齊一原理(ThePrincipleoftheUniformityofNature)和充足理由原理(ThePrincipleofSufficientReason)為基礎。
如果一部分事實,具有某種規律性,則其他類似事實,亦必具有同樣規律性。
而我們之能肯定其他類似事實亦必具有同樣規律性,是由於我們設定,其一部分事實之具有某種規律,必有其充足理由。
不過,由歸納所得之結論,往往並非絕對確定,因為我們所觀察到的事物的特性,是否為其基本特性,不是確定的。
例如,我們觀察到有些老鴉是黑的,於是我們結論說,一切老鴉是黑的。
然而這個結論,並非絕對確定,因為我們不知道黑色是否為老鴉之基本特性。
歸納法,就其為一科學方法而言,創始於培根(FrancisBacon),而完成於彌爾(J.S.Mill)。
彌爾稱歸納法為探求因果關係之方法,其法有五:一、一致法(TheMethodofAgreement);
二、差異法(TheMethodofDifference);
三、一致差異併用法(TheJointMethodofAgreementandDifference);
四、剩餘法(TheMethodofResidues);
五、共變法(TheMethodofConcomitantVariations)。
許多自然科學家喜歡將歸納法與假設法連用,亦即先根據經驗作一假設,然後再以歸納法予以求證。
(孫振青)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