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哲學●演繹法】 演繹法,在邏輯學上通常稱為演繹推理。
它是指從普遍命題推論出比較不普遍的或個別的結論的思考過程。
與演繹法相對的是歸納法。
最初有系統地討論演繹方法者當推亞里斯多德。
演繹法其有種種不同的形式,諸如定言三段式、設言三段式、選言三段式等。
每一個三段式皆包括三個命題,前兩個稱為前提,最後一個稱為結論。
每一種演繹形式皆有其固定的法則,而定言三段式的法則最為根本。
依傳統邏輯學,其根本法則分為以下九條:一、每一個三段式必須包含三個詞,不得多,亦不得少。
二、中詞在兩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
三、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詞,在結論中不得變為周延。
四、如果兩前提皆為否定命題,則不得有結論。
五、如果兩前提皆為特稱命題,則不得有結論。
六、如果大前提為特稱命題,小前提為否定命題,則不得有結論。
七、如果兩前提皆為肯定命題,則結論為肯定。
八、如果兩前提之一為否定命題,則結論為否定。
九、如果兩前提之一為特稱命題,則結論為特稱。
培根、彌爾等人反對演繹法,以為藉著演繹法不能獲得新的知識,其實那是一偏之見。
演繹與歸納都是有效的求知方法。
康德哲學中亦提到演繹,不過其所說演繹具有不同意義:一是說明一純粹概念如何先天地與對象發生關係,稱為先驗的;
一是說明一概念如何透過經驗和反省求得,稱為經驗的。
(孫振青)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