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哲學●實體】 實體(Substsnce)概念起源於希臘,不僅是理解亞里斯多德哲學的一個核心概念,也是導致西方哲學史上許多重要問題的關鍵所在。
實體概念的運用非常早,並非從亞里斯多德開始,但是實體概念之所以在西方哲學史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卻不得不歸因於亞里斯多德個人深闢的研究與發展。
實體的希臘文為Ousia,原來意指法律上財貨的所有權,但是在亞里斯多德手中,卻轉為解開形上學奧祕─存有物之所以為存有物─的一個最重要的哲學概念。
根據亞氏的說法,一切存有物,無論是數量、性質、關係的存在,均以實體作為它們意義輻輳的基礎,也就是說,一切依附體的存在以自立性的實體為根基。
因此,只要我們能認識實體的原理與最終原因,則存在界的律則就可以完全為吾人理性所掌握。
但是,實體究竟具有什麼意義內容呢?
非常遺憾的,儘管它在亞氏哲學中被賦予了如此重要的內容,而且不斷地使用,卻從未獲得有系統的整理。
我們在亞氏作品中,至少可以歸納出六項意義:一、實體指具體的個別物(TheConcreteIndivdual);
二、基本性質的核心(ACoreofEssentialProperties);
三、獨立存在者(WhatIsCapableofIndependentExistence);
四、變化的中心(ACenterofChange);
五、托體(Substratum);
六、邏輯文法上的主詞(ALogicalSubject)。
由於這六項意義之間,亞氏並未在理論上予以進一步的統一,相反的,還潛存著相當嚴重的不一致性,所以亞氏以後的哲學,對於實體概念的詮釋與運用,演成了許多的爭論與派別。
根據當代德國哲學家海德格(M.Heidegger)與溫納馬克斯(W.Marx)的研究,亞里斯多德的實體概念,應該以第一實體與第二實體的區分為理解的線索。
所謂第一實體─具體的個別物,又以基體(Hypokeimenon:ThatWhichLiesattheGroundofSomething)作為其實體性原理,意指著那個遍運於紛歧的事物屬性之中的內在的、動力的結構原理。
而第二實體則指著事物結構中,相對於質料原理的形式原理,也就是在定義中出現的種屬原理。
但是,非常可惜的,亞氏第一實體的動態涵義,在中古哲學發展至近代笛卡兒哲學之際,逐漸消失了,而拉丁文Substare再也不能傳達基體的義蘊,只保留了靜態的托體這一意義,使得實體與屬性之間原本動態的聯屬關係切割為兩個不聯屬的層面,隱身為一不可感知的神祕具體,以致於招來近代經驗主義猛烈的抨擊,幾乎排除在哲學家思考的領域之外。
(袁保新)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