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8 07:11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間接民權】
間接民權(IndirectDemocracy),是對直接民權(DirectDemocracy)而言,也就是一種代議制度(ParliamentarySys-tem)或代議政體(RepresentativeGo-vernment)。
在小國寡民的時代,如古代希臘城邦、美國初期殖民各州,及瑞士等,地小人少,國民達到法定年齡時,可聚集一處開會,直接參與政治,從事選舉、罷免,乃至創制、複決事項,行使立法及決定政策之權,此之謂直接民權。
後因領土擴大,人口眾多,政治日趨複雜,而人民各有職業,無暇出席開會,過問國事,不得不選舉議員,設置議會,專門代表人民行使立法諸權,故謂之間接民權。
其以議會代表人民,制定法律,推行國政,便成一種代議制度,亦名代議政體,議員則稱為代議士(Representa-tives)。
中世紀歐洲政教相爭的時代,馬西略(MarsigliodePodova,西元一二七○~一三四○年)著和平之護(DefensorPacis)一書,認為教皇亦僅係主教之一,在教會中無絕對主權;
教會中之最高權力機關,應為總議院(GeneralConcilium),由教士與信徒全體選出之代表組成,決定一切事務。
推而至於國家政治,亦須由全體公民或其代表會議決定。
「任何事項,凡關係或影響一切人民之利害者,應使全民周知詳聞,俾能趨利避害」(引見該書)。
於此可見教皇或神聖羅馬皇帝,均須服從人民的意志,以代表(議)制度限制其權力。
故「主權在民」之觀念由是發生,而代議制度遂漸進而成為執行民意之工具。
十三世紀,法國國王為增稅計,嘗召集僧侶、貴族與國民代表分別於三院開會審議,以與教皇對立。
降至近代,則由人民選議員組成議會,以代表民意。
議會組成後,人民便不能直接表示其意見,而須由議員代表行之,決定應興應革的事項。
議員與人民之間,意見未必能夠一致;
議員對於某一問題的意見,各人亦不易相同。
假如發生此種問題,又將如何解決?
現今議會均取決於多數制(MajorityPrinciple);
即依議員中多數人之意見,以為決定,與古代之行格鬥法不同。
依多數制以解決問題,須有一大前提:即參加投票者,正反雙方均須以國家利益為共同的原則,不相違背。
例如兩種宗教之議員,信仰各不相同,而令其表決贊成某教,以多數壓倒少數,即非民主;
且多數與少數,在投票時,意見須不固定,一依「真理」為依歸。
倘多數人始終堅持己見,則少數人無論如何努力,亦無法變成多數,顯失公平,必須雙方心平氣和,都無成見,憑良心決定是非,纔能得到公平的結論。
惟自採用代議制度以來,選人與被選人之間,意見早已脫節。
因過去採用間接選,被選人與選人,其資格有財產、學識、階級、性別等限制,並非「同質」,不易溝通;
其後雖然採用普通選,選人與被選人之間,利害不同,意見仍難一致;
尤其自政黨政治發達後,候選人均由政黨提名,其所發表之意見,不一定代表人民,而是代表政黨。
人民只能就政黨提名之候選人中加以選擇,而被選出之人,其意見亦須服從黨的決定,不得任意自由發言,對各種議案之贊成與否,亦須聽黨的指導,非人民所能約束。
如此,則必政黨皆以國家為前提,謀國民之幸福乃可。
有非然者,為少數人之權利計,為私人之安樂計。
……若是之見,是為私見;
若是之事,是為私爭。
黨爭可有,私爭不可有;
黨見可堅持,而私見不可堅持。
此孫中山先生諄諄告誡吾人,用以糾正間接民權之缺點者。
我國憲法根據中山先生之遺教,中央採間接民權制者:為總統及副總統由人民選舉之國民代表,組成國民大會選及罷免之;
監察委員則由各省市議會與蒙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及罷免之。
至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縣市長,及省縣市議會議員等,則均由人民直接選及罷免;
縣市地方自治事項,亦由人民直接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省縣自治法由省縣人民選出之代表大會制定,不得與憲法及國家法律相牴觸,而行直接民權之制,以補間接民權之不足。
(張益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