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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商學●合作社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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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6 16:36: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商學●合作社責任制度

 

所謂責任制度,是當合作社清算時全部的財產尚不足以清償負債總額時,社員所應負擔的責任。

 

這種責任問題固然要等到合作社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發生,但合作社於創立之初,應將責任制度明白規定。

 

對內而言,每一社員都知道他對合作社的債務將負何種責任;

 

對外而言,合作社的債權人可由合作社的責任制度,而推知該社信用程度的高低,及對該社放款的安全程度如何。

 

故責任制度純粹是社員對於合作社的片面義務。

 

依合作社法第四條規定,合作社的責任制度分為有限責任、保證責任、無限責任三種。

 

一、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每一社員對合作社的債務所負擔償還的責任,以他所認繳的股金總額為限。

 

當合作社的債務用全部股金賠盡而仍不足清償時,社員不負任何資任。

 

二、保證責任:所謂保證責任,當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時,社員除犧牲股金外,還須另外出資償還,但以所認股金的保證倍數為限,超過這個限度,縱然債務未清,社員亦不負責任。

 

保證倍數在合作社章程中應加以規定。

 

三、無限責任:所謂無限責任,指社員對合作社的債務所負的賠償責任沒有限度,社員須負無限的連帶責任,至債務全部清償為止,並且債權人有權直接向任何社員追索合作社未清償的任何債務。

 

(張溫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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