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軍事●軍保業務】 政府播遷臺灣以來,銳意整軍經武、發展經濟、安定社會民生,保險事業乃隨經濟發展而勃興。
民國三十九年五月,國防部遵照先總統蔣公手令,訂頒軍人保險辦法。
同年六月一日起,分期實施軍官及士官保險,並於聯勤總部設軍人保險管理委員會司其事,為政府舉辦保險事業創先例。
五十年以後,為適應軍中需要,逐步推廣發展,繼續舉辦軍車保險、眷舍火災保險、軍事工廠員工保險,並鼓勵官兵與眷屬、遺族投保軍眷財物保險,與官兵子女教育儲金保險。
由於制度完善,深獲三軍官兵信賴。
一、軍人保險:三十七年春,即由前聯勤總部開始設計,研究施行方案,至三十九年五月,始奉先總統蔣公手令核定實施。
四十二年,制定軍人保險條例,同時將軍人保險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原軍人保險管理委員會,改編為聯勤總部軍人保險處,繼續籌畫士官、士兵保險,至四十八年全面實施,軍人保險制度乃告完備。
至四十九年七月,軍人保險處再改編為聯勤總部留守業務署保授組。
其業務概要如次:(一)軍保對象:凡服務於軍中人員,無分階級,一律參加保險。
(二)保險費率:按將官百分之六,校官百分之五,尉官百分之四,士兵百分左三,聘雇人員依其聘雇等級比照軍官辦理。
(三)保險給付:分死亡、傷殘、退伍及退費四種,以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之當月保險基數為計算標準。
退伍者依其服役年資,可獲五至四十五個基數給付。
二、軍車保險:鑑於臺灣地區交通日益發達,車輛肇事日漸增多,車禍賠償,一直缺乏完善之處理辦法。
國防部為期肇事軍車,能迅速合理解決賠償問題,乃於五十三年頒布軍車保險肇事處理作業規定,將國軍所有車輛,一律納入保險,並委託中央產物保險公司辦理。
軍車保險為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肇事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者,由承保公司賠償,但如係無照駕駛,或私事擅自開車肇禍者,由車屬單位自行處理賠憤。
(張載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