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軍事●軍用飛機】 重於空氣之航空器,裝有固定翼,用機械力量推動,藉空氣動力之作用於機翼而存留於空中者,稱為飛機。
飛機係以空氣為介質活動於大氣層內之航空器。
其起飛與航行,主要係靠其結構形狀、操縱系統,及前面螺旋槳之牽引力或後面噴射引擎之推力,使其產生速度,並於翼面上獲得風力,因而可以上升與航行。
飛機可作起降、俯衝、轉彎、側滾、倒飛等不同之姿態。
飛機之類別與特性可分為:一、戰鬥機:一種作戰之飛機,主要用以攔截或摧毀空中之敵機,或擔任掩護與遂行戰術作戰之任務。
一般均為單座設計,少數採用雙座,體積小巧,能適應高低空之作戰。
故須具備速度快、操縱靈活、爬升敏捷、火力強等特性。
戰鬥機往昔命名為驅逐機,以英文字母"P"-Pursuit表示,自西元一九四八年六月後,美國空軍所屬戰鬥機之英文代字由"P"改為"F"-Fighter(戰鬥機)。
新式戰鬥機均兼具戰鬥與轟炸任務,因之又稱為戰轟機。
如F-100、F-5E、F-15、F-16等。
戰鬥機又可分為:(一)攔截戰鬥機:航程較短、爬升率大、高速率、高升限、有效武器之戰鬥機。
用於白晝良好天候情況下,以阻止敵機接近目標。
(二)全天候戰鬥機:裝有特別儀器及電子設備之戰鬥機,可在惡劣天候或夜間作戰。
二、攻擊機:能擔負低空轟炸或掃射之攻擊任務,俾能充分支援地面火力之不足。
攻擊機須具良好的靈敏性、較遠之續航力及較大之酬載量等性能。
美國空軍之攻擊機是以英文字母"A"-Attack表示之,如A-10攻擊機。
三、轟炸機:能攜帶並投放炸彈的飛機,均可稱之為轟炸機。
如以重量分,則可分為:(一)輕型轟炸機:總重在十萬磅以下,作戰半徑小於一千浬者。
(二)中型轟炸機:總重介於十萬磅至二十五萬磅之間,作戰半徑在一千浬至二千五百浬間之轟炸機。
(三)重型轟炸機:總重在二十五萬磅以上,作戰半徑超過二千五百浬之大型轟炸機。
轟炸機如以作戰任務區分,可分為:(一)戰術轟炸機:使用於戰區,必要時可採空中加油,以延伸作戰航程。
通常指航程較短及攜彈量較少,設計作轟炸用或用於轟炸之飛機。
(二)戰略轟炸機:具有洲際作戰能力,能達成全球性之作戰任務。
其特性為酬載量大及航程遠。
美國空軍之轟炸機是以英文字母"B"-Bomber表示,如B-29、B-52等。
四、偵察機:為空中偵察而設計、改裝,或使用之飛機。
偵察機上裝備有照相及電子偵察儀器,用以偵察地面或海上之狀況,機動提供正確、可靠之情報,是主要蒐集情報的工具。
美國空軍之偵察機是以英文字母"R"-Reconnaissance表示,如RF-104、RF-4等。
五、運輸機:用於運送裝備、物質,或人員之飛機。
運輸機依重量可分為輕型、中型、重型運輸機。
依用途可分為戰略運輸機、戰術運輸機。
但其重量並無明顯之畫分,如C-130運輸機,早期稱為重型運輸機,但當C-14l、C-5A出現後,C-130運輸機又被稱為中型運輸機。
如今C-130運輸機經過修改後,體積加大,航程更遠,又可同時執行戰術與戰略運輸任務。
美國空軍之運輸機是以英文字母"C"-Cargo表示,如C-47、C-119等。
目前世界上最大,及航程最遠之戰略運輸機是C-5A。
六、救護機:用於救生、救護之飛機。
尤指用於海上救生、搜索、救護,或陸上搜救災難人員或傷患後送之飛機。
救護機為適應海上及陸上之搜救工作,多採水、陸兩用之飛機為救護機。
目前一般直升機均可改裝為救護機。
七、教練機:專為訓練飛行學生或飛行員之飛機,一般均為雙座。
可分為基本教練機、初級教練機、中級教練機、高級教練機等。
美國之教練機是以英文字母"T"-Trainer表示,如T-33、T-38等。
八、聯絡機:用於與地面部隊取得聯絡之飛機。
在陸軍,聯絡機之另一項任務是擔任砲兵射擊彈著點之觀察,以校正彈著點之用。
美國軍方之聯絡機是以英文字母"L"-Liaisan表示,如L-1、L-2等。
九、空中加油機:設計為可裝運油料並有空中加油輸送管,可執行在空中為其他飛機加油之飛機。
空中加油機多係由運輸機改裝而成。
美國之空中加油機是以英文字母"K"字表示。
如KC-135空中加油機。
十、直升機:重航空器之一種。
係藉動力推動之旋翼旋轉動作而升降與前進。
其旋翼裝置於近乎垂直之軸上,係由發動機所轉動。
直升機可垂直升降,可虛懸空中,起落時所用空地面積甚小,飛行速度甚慢。
美國空軍之直升機是以英文字母"H"-Helicopter表示,如H-19、H-53等。
(李學炎)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7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