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合作行政】 政府對於人民經濟活動干預日益加深,合作事業亦無例外,有些採行合作政策,以由上而下的方式來推行合作事業,藉以提高人民生活水準,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
在瑞士、希臘、印度、中國等國家的憲法中載明有關獎助合作事業之條文。
更進一步者訂定合作法規,設立合作行政機構來執行合作政策,由於所涉及的範圍不一致,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消極規範制:政府於合作事業相當發展之後,制定法律以為規範,使其發展方向有遵循的範圍。
二、積極規範制:合作事業發達之後,制定計畫,立定目標,積極誘導合作事業的機能,使其配合經濟政策之目標,在發展過程中遇到困難,政府也設法協助解決。
三、負責推進制:即政府於合作事業之推進,事先已有整個計畫,並有固定目標,專設推動及管理機構,訓練指導人員,依據計畫積極輔導,凡經濟落後而合作事業高度政策化的國家,多採此種方式。
就合作行政機構之構成,可分為三種形式:一、不另設置合作行政機構,而由主管商業或商業機構兼辦合作組織之管理,如歐美各國。
二、設有各種合作行政機構分隸於各行政都門之中,如法國、日本。
三、設立獨立的合作行政機構,統一管理各種合作組織,如伊朗、緬甸、比利時。
政府對合作組織之管理與輔導,一般採用登記制度、社務指導、幹部訓練、帳簿檢查、懲處取締等方法。
另外採用免稅制度及資金融通等方法對合作事業獎助。
(陳益增)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