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社會●社會法則】 美國社會學家哈爾(KyungDurkHar)在所著「社會法則」(SocialLaw:AStudyoftheValidityofSocialogicalGeneralizations)一書中,曾將社會法則一詞妥為解驛,說是:「社會科學家在社會現象中,找出種種的規則,並且將所得到的成果,名之為法則;
與物理學或化學的所謂法則比擬。」
他還搜集以前的社會學者或社會科學者所稱的社會法則,計有一百三十六種,為之分類與討論,其目的在於探究確當的科學的社會法則,是否存在?
他所採取的分類,為五大類,並分別批評,略述如下:一、方法論的假設,因缺少任何特具的內容,還不能應用到任何的特殊社會現象上。
二、目的論的法則,未嘗無相當價值,卻不合乎實證的法則。
三、統計學的法則,與科學法則的理想接近,但發現其可靠性較低。
四、近因果性法則,可說是經驗的法則,多言過其實,並不適當。
五、辯證法則,通常稱歷史法則,其實是哲學的和歷史的概推。
不能作為科學的社會法則看。
他聲明這樣論究的結果是否定的,說:「像物理學和化學法則一樣精密和正確的社會法則,現在還似乎沒有發現。
然而,我們也有若干的法則,其蓋然性的高度是此較高的,譬如格勒善(Gresham)的法則和馬爾薩斯(Malthus)的人口法則是最好的例子。」
「現今姑不論這種否定的結果是否正確,但社會科學家卻必須向前邁進,以達到他們科學理想之鵠的。」
(陳國鈞)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