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建國大綱】 建國大綱,係於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由國父頒布,全文共二十五條,為國民政府建設國家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故第一條開宗明義首先揭櫫:「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
第二、三、四條,依次列出:「建設之首要在民生」,「其次為民權」,「其三為民族」。
與一般慣列民族、民權、民生之順序,已有所不同,其重視國計民生之精神,亦於此可見。
第五條則為建國程序之釐訂: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
一軍法之治,約法之治,憲法之治的另一意義。
第六、七兩條,係標訓政時期之宗旨與作為,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
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
而促進國家之統一。
並確定軍政與訓政畫分的時期。
第八至十八條,係標訓政時期之宗旨與作為,主要在實施地方自治。
自治以地方之人力、財力、物力等,來辦地方興利除弊之公益事業。
以縣為自治之單位,厚植人民行使選、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之基礎;
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
迨地方自治已成,則國家組纖始臻完密,人民可本諸地方之政治訓練而與聞國家大政。
中央與省之權限,採均權制度,以事務之性質,為畫分之標準。
十九條至二十五條之條文,係明由訓政遞嬗於憲政所必備之條件與程序。
其要為設立五院,試行五權之治。
憲法未頒布之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
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則召開國民大會,制頒憲法。
憲法頒布之後,中央統治權則歸於國民大會行使,充分行使四種政權。
國民政府於全國大選完成後三個月,授政於民選政府,而建國大功亦於此告成。
總之,建國大綱係以掃除革命障礙為開始,以完成國家建設為依歸,本末先後,層次井然,是國父手創建國大經大本的藍圖。
(葉祖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