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5 18:40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軍事●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係指人民為國家服當兵之勞役,由政府製頒法制規章,人民依法服役,政府依法辦事,關係國防建軍,動員備戰,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百年大計,恆久不息。
一、兵役法令:係指兵役法,依憲法而制訂,兵役法施行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動員時期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軍人撫卹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均係兵役制度重要法律。
此外,徵兵規則、召集規則、後備軍人管理規則、國民兵編組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兵役的規章法令,不下數十餘種,相當完備。
二、兵役行政:依照兵役法制,辦理人民為國服行兵役之一切有關事務,稱為兵役行政,也是為國家儲備保養軍事人力的基本工作。
兵役法規定:「兵役行政,中央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主管。其他有關各部會署事項,由關係各部會署會同辦理之。」
同法施行法規定:「有關兵額及教育、訓練事項,由國防部主管;有關兵源及軍人權益事項,由內政部主管。」
所以兵役行政,為軍事行政與內務行政之複合行政。
占人力動員準備之大部,為國防建軍與動員之基礎。
三、兵役義務與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所謂依法律者,即依兵役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謂也。
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五十條規定:「女子得依其志願,服任軍事輔助勤務。」
所以,我國現行兵役制度,為義務兵制,並以男性公民為主要對象,按其年齡、體格、專長及品格等,為徵選之標準。
無論應徵,應召,或志願入營,必須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保衛國家人民,恪遵軍中法令,服從長官命令,盡忠職責,嚴守祕密,這是服兵役的神聖義務,也是軍人的天職。
在營服役,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及年資。
家屬生活扶助、傷殘教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勳賞、撫卹,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優先就學就業等,一切應享之權利與榮譽。
四、兵役管區與機構:為執行兵役行政,辦理兵役事務,國防部依軍事需要,分區設置軍管區、師管區、團管區各級司令部。
內政部依行政體系,分級設置兵役業務機構,省(市)設兵役處,縣(市)設兵役科,鄉鎮區設兵役課。
各就主管事項,分別辦理各該管區之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省政府,為省徵兵監督機關,直轄市市政府,為市徵兵機關,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
縣政府及省轄市市政府,為縣市徵兵機關,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
分別辦理各該省市縣市內所管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鄉鎮區市公所,為兵役行政事務調查及執行機構,受縣市政府之指揮監督。
軍、師、團各級管區司令部,與省市縣市各級政府,對於所管兵役業務之畫分與配合,各依其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此外,基層戶政、警察、教育、財經及衛生單位,應乎需要,密切配合而協助之。
五、兵役區分:兵役,分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三類;
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與預備軍官役;
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與預備士官役;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
又軍官、士官及士兵,在營為現役,退伍為預備役,軍官及士官之服役,依志願考選,受規定教育,其服役役期及除役限齡,另依其服役條例之所定,常備兵及補充兵,係以男子年滿十九歲者,為現役徵兵及齡,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服行現役,常備兵現役,陸軍二年、海空軍三年;
補充兵現役,陸軍三至六個月、海空軍三個月至一年以內,期滿退伍;
服預備役,為後備軍人,受後備管理,及各種召集,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
國民兵,不入營,分為初期國民兵役、甲種及乙種國民兵役,由縣市政府就所在地方,分別予以所規定之軍事訓練及編組,均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
又從前所稱之軍官「退役」,現行法規定,均稱「退伍」;
「備役」,現稱「預備役」。
六、兵役徵召與志願:國民為國家入軍營,服行現役,有三大途徑:(一)應徵入營,(二)應召入營,(三)志願入營。
徵集,為選兵教戰經常基本工作;
召集,為動員作戰或再教育,或服戰時勤務之應用工作。
徵集之對象,為年滿十九歲之現役徵兵及齡男子,經檢查合格者;
召集之對象,為曾經應徵入營服完現役而退伍為預備役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
徵集,依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四大程序,由縣市鄉鎮地方政府主持辦理;
召集,則分為動員、臨時、教育、勤務及點閱五種,由師團管區,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無論應徵或應召,其入營服役之目的、任務、訓練、作戰,或服勤及其權益,則完全一致,其志願入營服役者,除軍官、士官之志願考選,女子之志願服勤者外,如當年不在應徵召之列,或不在役齡以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或志願留營者,當為軍中所歡迎。
此種「教而後戰,訓而後用」的漸進方式,以及「適才適用」的績效精神,成為完美的徵兵制度。
七、兵役免緩:依法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痼疾不堪服役,經檢查判定為丁等體位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凡應受現役徵集之高中以上在校學生,及犯罪處徒刑在追訴或執行中者,予以緩徵現役,稱為緩徵;
凡應受動員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延緩召集,稱為緩召;
如患病不堪負作戰任務者、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現任國民學校教員、負家生計主要責任者、無同父兄弟者、犯罪處徒刑在追訴或執行中者。
以上兩款緩徵,六款緩召之原因消滅時,仍受徵召。
此外,因病停役,或臨時事故、延期入營、逐次召集、免除召集、輪次歸休、提前退伍、解除召集等,均係合情合理,利軍利民的制度,各依其規定,防止一切流弊。
八、兵役獎懲與妨害兵役:凡辦理或協助兵役事務之軍政人員,或社會人士應服兵役人員,對於兵役事務,具有優良表現或過失而末涉及刑事範圍者,依行政院所頒行之「兵役獎懲實施辦法」,分別予以獎勵或懲罰。
所謂「妨害兵役」之事實,要目如下:(一)意圖逃避徵或召,(二)便利他人逃徵召,(三)無故遲延或不到,(四)頂替應徵或應召,(五)後備軍人不申報,(六)反抗違害兵役推行,(七)役政人員違法舞弊,(八)煽惑、唆使、庇護、隱匿,及其他妨害兵役之事實。
按其情節之輕重,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所定,科以應得之罪刑。
旨在警戒,幸勿輕蹈法網耳。
每年三月一日為國定兵役節。
意義有三:一、紀念兵役歷史:我國兵役法,創始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首次公布,二十五年三月一日,開始實施,是我國自唐代以來,改傭募為徵兵制之新紀元,此其一也。
二、紀念抗戰勝利: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一日,舉行兵役會議,修正兵役法,實行全國徵兵,經過八年抗戰,徵召兵員,達一千四百餘萬人,終獲勝利,取消不平等條約,光復臺灣,國民政府令定是年三月一日為第一屆兵役節,此其二也。
三、鼓勵光復大陸,完成國民革命任務,此其三也。
每年三月一日,各級役政機關及兵役協會,舉辦兵役節紀念會,依例舉辦三事,即宣傳兵役法令,慰問軍人家屬,檢討改進兵役行政,期使兵役制度,家喻戶曉,歷久長新。
(秦修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0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