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軍事●交通破壞戰】 交通破壞戰,為對日抗戰中,武漢會戰後,發現的一種以劣勢裝備對優勢裝備,最有效的作戰方法。
日軍投降後,共匪在國軍戡亂作戰,以及越共對美軍在南越作戰,均用此種戰法,收效至大。
軍隊之戰鬥力,為火力與機動力兩者,在加戰術運用之總合。
陣地戰時,需要強大的火力;
運動戰時,需要強大的機動力。
若軍隊數量增多,而火力與機動力不增強,則徒增加敵人射擊目標與本身之笨重性。
當年日軍裝備優勢(全師團砲兵百門以上),騎兵及機械化部隊均多,故其火力與機動力,均較國軍強大。
火力與機動力,既不如敵人,以當年情形,與敵軍競爭軍事裝備,又為不可能之事,故只有在戰術運用上,以求彌補之。
交通破壞者,即所以減低敵人優勢裝備與限制其火力與機動力之唯一戰法。
戰法實施:當年日敵在華之佔領地,均為要地之佔據,在整飭交通通信以聯之,最後求得全面之控制。
可稱為點的佔據、線的流通、面的掌握。
國軍針對日敵此種企圖對策,即以交通破壞之實施為主體。
在敵佔領區內,先在敵大據點與重要交通線之遠方地區,將交通破壞之,逐漸將交通破壞區擴張之,爾後再斷其線,孤立其據點,最後攻克之。
如是則將日軍佔領區,漸形縮小,而克復我大部失地。
敵我對陣時,陣地前之交通應徹底破壞之。
自我守備之陣線起,左右後三方面以步行七日行程為度(約一百五十至兩百公里)徹底破壞之,再次三日行程(百公里)預行破壞之,待敵開始進攻時,再破壞之。
蓋日敵部隊作戰,攜行糧彈,最多可支兩週(十四天)。
在此時間地區,敵人火力與機動力,大受限制,糧彈補給更困難,只要國軍能沈著應戰,必可將侵入敵軍,反擊而殲滅之。
(魏汝霖)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0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