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妨害秩序罪】 妨害秩序足以阻礙國家權力之行使,刑法分則特於第七章明定處罰。
綜其主要犯罪形態有下列各端:一、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是為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一四九條)。
二、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
乃前罪之延伸,但自成獨立形態,是為聚眾強脅罪,一稱騷擾罪(二五○條)。
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是為恐嚇公眾罪(一五一條)。
四、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是為妨害集會罪(一五二條)。
五、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煽惑他人犯罪。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是為煽惑罪(一五三條)。
此外,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一五五條),亦為煽惑罪之另一形態。
六、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是為包攬詞認罪(一五七條)。
其以挑唆包攬為常業者,處罰從重(同前)。
七、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是為侮辱國徽國旗罪(一六○條)。
八、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侮辱其遺像者,是為悔辱國父遺像罪(同前)。
刑法更就參與犯罪結社(一五四條)、私招軍隊(一五六條)、僭行公務員職權(一五八條),及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一五九條)分別規定罪名。
各罪之法定本刑最重者達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韓忠謨)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