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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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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56: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住所

 

吾人營社會生活,就地域言,有其一定的中心,以此中心形成各種法律關係。

 

此種法律生活關係的中心地域稱為住所。

 

關於設定住所的立法例如下:一、自由主義與必要主義。

 

二、主觀主義、客觀主義與折衷主義。

 

三、單數主義與複數主義。

 

我國民法關於住所的設定,採取自由主義、折衷主義及單數主義。

 

住所在法律上的效力有十種:一、為審判籍的決定標準。

 

二、為應適用何國法律的決定標準。

 

三、為取得國籍的要件之一。

 

四、為書狀送達的處所。

 

五、為特別之審判期間的決定標準。

 

六、為繼承的開始地。

 

七、為債務的清償地。

 

八、為破產事件管轄權的決定標準。

 

九、為失蹤的決定標準。

 

十、為法人設定時應登記的事項之一。

 

住所之種類有二:一、意定住所: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民法第十一條)。

 

所謂「以久住之意思」一語,實務上認為應根據客觀的事實加以認定,並非當事人可任意主張。

 

二、法定住所:法律規定的住所。

 

至住所之廢止與變更住所,不可混同。

 

廢止原住所而同時設定新住所者,謂之變更住所,是屬於二個行為,應加分別。

 

我國民法對廢止住所的規定為: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第二十四條),亦採折衷主義也。

 

(洪玉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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