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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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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56: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者乃告訴乃論之罪,須經有告訴權人之告訴,方得追訴論罪之謂。

 

按犯罪是否以告訴為訴追條件,得大別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僅係開始偵查原因之一,並非訴追條件,因而此類犯罪,雖未經告訴,檢察官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仍得偵查起訴,此類犯罪,並不受告訴期間之拘束,僅受刑法總則追訴時效之限制;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為偵查之起因,且為訴追條件,因而此類犯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逕行起訴,此類犯罪,須受告訴期間及刑法總則追訴時效之限制。

 

關於所犯之罪,究屬「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此依刑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有關刑法之規定而定,凡刑法條文中載名某種罪名「須告訴乃論」之字語,此種犯罪即屬「告訴乃論之罪」(如刑法二三六、二四五Ⅰ、二八七、三○八Ⅰ、三一四、三二四Ⅱ、三三八、三五七及專利法第九十三條等是),凡未載明上開字語者,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惟告訴之期間,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如專利法第九十三條載明對於偽造專利權之發明品等,其告訴係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再告訴乃論罪之告訴或撤回告訴,原則上適用告訴不可分原則,此原則包含主觀不可分原則與客觀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即為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但刑法第二三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犯罪之一部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對於全部發生效力,此即為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

 

詳言之,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事實係屬單一事實,亦即所謂單一性案件,凡對於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應及於全都,如係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應視其各部分是否告訴乃論之罪,及其被害人是否相同而定,凡犯罪事實一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他部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乃論罪之部分,未經告訴者,其效力不及之,如犯罪事實之全部,均為告訴乃論之罪,而其被害人不同者,則一被害人之告訴,其效力並不及於他被害人,惟如被害人相同,而其行為一個時(如接續犯、繼續犯),或行為數個時(如牽連犯、速續犯),被害人僅就其一部告訴,其效力則及於全部。

 

(陳銘堂)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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