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防止詐欺條例】 防止詐欺條例(StatuteofFrauds)係於西元一六七七年頒布施行於英國之成文法(29Car.II.c.3)。
後美國各州沿襲均有相同立法例。
原始條例共二十五款,立法意旨係為防止詐欺與偽證之發生。
第四款及第十七款分別列舉五類及第六類得不履行之契約(UnforceableContracts),即契約未經表意人或其代理人簽署者,其意思表示雖非當然無效或得撤銷,然相對人不得依法(InLaw)訴請表意人履行。
第四款所列舉者為:一、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自己資產提供為因遺囑人或遺產事由而生之損害賠償之意思表示;
二、保證契約保證人之意思表示;
三、婚約為契約原因或對價(Consideration)所為之意思表示;
四、不動產契約之意思表示;
五、自契約成立時起一年內不能完成履行之意思表示;
六、動產買賣契約標的超過十英磅所為之意思表示。
依學者之見,原始條例嚴格要求法律形式為履行要件所獲致之功效有三:證據功效、嚇阻功效、引導功效(Fuller,ConsiderationandFrom,41ColumbiaLawReview799,800-8011941)。
從另一角度之觀察,原始條例固曾有效防止無數詐欺行為及企圖,然亦同時阻礙極多實際基於誠信之合意得以履行。
經數百年評斷之結果,英國國會終於一九五四年廢除原始條例中除保證及不動產契約以外各條(Act,1954,2&3Eliz.2,c.34)。
(華詒孫)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