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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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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52: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

 

行為者,乃人之有意識之身體動靜也。

 

人以其獨立之意思表示,使其行為能發生法律上效力之資格,稱為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者,乃具有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之資格或地位。

 

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二者之不同,在其有無獨立之意思能力。

 

權利能力乃法律所賦予,凡自然人皆有之,法人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之。

 

行為能力之有無,則依年齡之大小與精神之是否健全而有不同。

 

以年齡分,則未滿七歲者,無行為能力,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滿二十歲,或未成年人而已結婚者,取得行為能力。

 

就精神狀態言,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依其本人、配偶,或最近親屬二人之聲請,宣告禁治產,而喪失行為能力。

 

其目的蓋在保護思慮未成熟或意思能力薄弱,乃至全無之人,使其行為不發生或不完全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而另使意思能力健全者代理之、輔助之也。

 

外國人行為能力之有無,依其本國法之規定。

 

唯外國人如依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而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時,就其在我國所為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焦仁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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