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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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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52: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仲裁

 

仲裁者,基於仲裁契約,以私人為仲裁人,就各個人間私權爭議而為判斷之程序也。

 

我國對於一般私權之爭議,未設有仲裁之規定,僅就商務之爭議,制訂有商務仲裁條例。

 

依其規定,凡有關商務上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依商務仲裁條例之規定訂立仲裁契約,約定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仲裁之。

 

此項仲裁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同條例第一條)。

 

仲裁契約訂立後,當事人間果生仲裁契約所訂爭議,應即通知契約約定或選定之仲裁人,請求仲裁。

 

如契約未約定仲裁人,又未訂明如何選定仲裁人時,應由當事人兩造各選一仲裁人,再由兩造所選出之仲裁人共推另一仲裁人組成之。

 

如不能共推時,當事人得聲請法院選定(同條例第四條)。

 

當事人如不遵守仲裁契約逕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他造得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同條例第三條)。

 

仲裁人為判斷時,應行訊問,使兩造陳述,並就事件關係為調查,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或請求法院為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十三、十五、十六條)。

 

仲裁之判斷,由過半數仲裁人之意見定之(同條例第十八條)。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須聲請法院為執行之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同條例第二十一條)。

 

(陳計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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