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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危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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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51: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危險負擔

 

所稱危險負擔(Gerfahrtragung;

 

QuestiondesRisques)乃指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毀損、滅失時,該項危險(損失)之應由何人負擔而言。

 

買賣標的物之危險,如未為給付,依民法第二六六條規定,應由債務人即出賣人負擔;

 

如已為給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民三七三)。

 

不動產之買賣亦同。

 

又出賣人雖應負擔標的物送交清償地途中之危險,但無將標的物送交其他處所之義務,故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運送承攬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民三七四)。

 

惟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運送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反其指示著,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民三七六)。

 

如果標的物之危險,依當事人之特約或法律之規定,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以權利為買賣之標的(如買賣股票、電影票等),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亦得準用前述危險負擔之規定(民三七七)。

 

危險負擔非僅適用於買賣,亦得通用於一般之雙務契約中。

 

(劉得寬)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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