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合意】 一般所稱合意(Agreement),係指就同一事項,兩個以上思想、意見或決心結合而形成一致之狀態;
如二人合意(InAgreementorAgree)拿破崙為一偉大之軍事家、某甲為較理想之候選人等,皆非一定發生法律上之效果者是。
然從契約行為角度言,合意則屬兩個以上當事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形成一致(MeetingoftheMinds),而生法律拘束力之狀態。
合意在英美法慣與契約視為同義字,唯合意可因法律要件欠缺而無契約之效力,如不具備契約原因或對價(ConsiderationorQuidProQuo)是。
故合意一詞範圈顯較契約為廣。
英美法所稱合意,依其內容及方式,約有下列數種:一、附條件之合意(ConditionalAgreements):合意效果繫於所附條件之成就與否,或某未定狀態(Contingency)之發生。
二、已履行之合意(ExecutedAgreements):當事人就過去或曾告結束之合意內容均已無進一步履行義務者。
三、待履行之合意(ExecutoryAgreements):當事人就合意內容仍有待履行者。
四、明示之合意(ExpressAgreements):合意內容均經當事人於合意之時明確約定者。
五、默示之合意(ImpliedAgreements):(一)事實上默示之合意(ImpliedinFact),指不經書面或口頭表示而依當事人行為推定者。
(二)法律上默示之合意(ImpliedinLaw),又稱法律擬制之合意或準合意,即為防止不當得利、詐欺、脅迫等衡平原因,法律視同有合意者。
六、口頭之合意(ParolAgreements):口頭或未經封臘捺印之書面合意。
習慣法則以未經封臘捺印之書面合意皆屬之。
(華詒孫)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