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合一確定】 共同訴訟中之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民訴法五十六條)故又稱合一確定訴訟。
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乃指共同訴訟之各人為一體,與他造間存有一個訴訟,或因共同訴訟之各人所受判決之效力及於他人之結果,法院就該訴訟標所為之判決,對於該數人法律上不許有歧異者而言。
必須合一確定,舊民事訴訟條例(六十七條)定明須於法律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現行法條文中雖無法律上字樣,亦應為同一之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七二九號判例)。
如僅因同一事實上或法律上問題,數人在理論上應受一致之判決者,尚非此之所謂必須合一確定也。
要求法院所為之判決,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不許有歧異之原因,可大別為兩種:其一為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且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例如第三人提起婚姻無效之訴,應以夫妻為共同被告(民訴法五六九條二項)是。
另一為數人就訴訟標的雖不必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而有選擇行單獨訴訟或行共同訴訟之自由,然既行共同訴訟,則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之多數股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公司法一八九條)是。
學術上將前者稱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後者稱為類似之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上之處理,兩者完全相同。
(王甲乙)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