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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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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49: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自認

 

自認者,即當事人一造所主張之事實,於他造不利,而他造於準備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前承認此事實之訴訟上觀念表示。

 

因之,自認之對象,原則上限於具體之事實。

 

法規或經驗法則之存否、法規之解釋、事實之法律上評價等,縱令雙方當事人之陳述一致,亦不生自認問題。

 

自認係對於事實為之,故如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而為承認者,則為認諾而非自認。

 

又自認須對他造所主張於己不利之事實自認。

 

所謂不利係指該事實之舉證責任,由他造負擔之意。

 

故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他造就該事實無庸舉證,法院應認其事實為真實。

 

惟自認之事實,倘係不可能或不實而其情形於法院甚顯著者,應解為不生自認之效力。

 

再當事人如就自認之事實有所附加或限制時,應否認為自認,應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以自認人能註明與事實不符且出於錯誤而自認者,始得撤銷。

 

自認須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推事、受託推事前為之,故如在他訴訟中承認他造主張之事實,此項資料僅可作為證據方法,須經他造當事人引用,始得作為裁判基礎。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此即所謂「擬制自認」。

 

(陳計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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