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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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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49: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自行迴避

 

法官所以受憲法之保障,使其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者,旨在使得本其良心,為公平之裁判。

 

惟特定案件因與推事或其他法院職員具有某種關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保持裁判之公平,或訴訟制度之完整,特設迴避制度,不使其執行職務。

 

推事於該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助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推事認為其所承辦之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應即自行迴避,不得執行其職務,固不待當事人之聲請,亦毋庸裁定。

 

推事應自行迴避,仍執行其職務者,其所進行之訴訟上行為,係屬違法。

 

因之,其所調查之證據,不得為裁判之基礎,參與審判者,其判決當然為背法令。

 

稱不得執行職物者,包括裁判上之一切行為。

 

(李宗仁)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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