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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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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47: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肉刑

 

肉刑,為毀損身體一部之刑,荀子正論篇所謂虧體,乃指此而言。

 

書經中所稱的「舊」五刑,就是由死刑與宮刑(腐刑)、刖(臏、剕)刑、劓刑、鯨(墨)刑等肉刑所構成者。

 

這些肉刑的內容相當血腥,為典型的威嚇刑。

 

但是我國在西元前三世紀時,即似乎已逸出了歐洲古法,一直到十六世紀都仍可看到的這種刑罰,尤其是漢代以後,勞役刑與笞刑全面性的進展,肉刑就變成了前代的遺跡。

 

漢代肉刑衰退的契機,是由於漢文帝時,太倉令淳于意坐罪,將被科肉刑,其女緹縈,犯蹕上書,奏請自願身為官婢,以贖父罪,文帝深受感動,乃廢除肉刑。

 

惟以後歷代,偶爾仍施行宮刑或鯨刑,不過再也看不到往昔那樣的濫用。

 

宮刑為男受刑人割勢,女受刑人幽閉於宮之刑,尚書呂刑孔安國傳載:「男子割勢,婦人幽閉,次死之刑也。」

 

刖刑為斷足(斬左右趾)刑,周禮司刑鄭玄注(以下簡稱鄭玄注):「刖,斷足也,周改臏作刖。」

 

劓刑為截割鼻子之刑,鄭玄注:「劓,截其鼻也,今東西夷,或以墨劓為俗。」

 

鯨刑即為刺字刑,其刺字處所,通常在臂腕、額面等處,鄭玄注:「墨,鯨也,先刻面以墨窒之。」

 

刺字的大小也有限制。

 

清代刺字即以漢文與滿文入墨流配地名或犯罪種類於臉都,深具公示刑之性質。

 

至於執行入墨的人,稱為「文墨匠人」或「文筆匠」,他們謔稱刺字為「押金印」。

 

隋唐以後,因鑒於肉刑過於殘酷不人道,乃以「新」五刑,即死(斬、絞)、流(三千里、二千五百里、二千里)、徒(三年、二年半、二年、一年半、一年)、杖(六十至一百)、笞(十至五十)取代之,其刑罰體系可謂又邁進另一個新的紀元。

 

(林茂松)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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