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肉刑】 肉刑,為毀損身體一部之刑,荀子正論篇所謂虧體,乃指此而言。
書經中所稱的「舊」五刑,就是由死刑與宮刑(腐刑)、刖(臏、剕)刑、劓刑、鯨(墨)刑等肉刑所構成者。
這些肉刑的內容相當血腥,為典型的威嚇刑。
但是我國在西元前三世紀時,即似乎已逸出了歐洲古法,一直到十六世紀都仍可看到的這種刑罰,尤其是漢代以後,勞役刑與笞刑全面性的進展,肉刑就變成了前代的遺跡。
漢代肉刑衰退的契機,是由於漢文帝時,太倉令淳于意坐罪,將被科肉刑,其女緹縈,犯蹕上書,奏請自願身為官婢,以贖父罪,文帝深受感動,乃廢除肉刑。
惟以後歷代,偶爾仍施行宮刑或鯨刑,不過再也看不到往昔那樣的濫用。
宮刑為男受刑人割勢,女受刑人幽閉於宮之刑,尚書呂刑孔安國傳載:「男子割勢,婦人幽閉,次死之刑也。」
刖刑為斷足(斬左右趾)刑,周禮司刑鄭玄注(以下簡稱鄭玄注):「刖,斷足也,周改臏作刖。」
劓刑為截割鼻子之刑,鄭玄注:「劓,截其鼻也,今東西夷,或以墨劓為俗。」
鯨刑即為刺字刑,其刺字處所,通常在臂腕、額面等處,鄭玄注:「墨,鯨也,先刻面以墨窒之。」
刺字的大小也有限制。
清代刺字即以漢文與滿文入墨流配地名或犯罪種類於臉都,深具公示刑之性質。
至於執行入墨的人,稱為「文墨匠人」或「文筆匠」,他們謔稱刺字為「押金印」。
隋唐以後,因鑒於肉刑過於殘酷不人道,乃以「新」五刑,即死(斬、絞)、流(三千里、二千五百里、二千里)、徒(三年、二年半、二年、一年半、一年)、杖(六十至一百)、笞(十至五十)取代之,其刑罰體系可謂又邁進另一個新的紀元。
(林茂松)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