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2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承攬運送】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5 07:45: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承攬運送

 

一、意義:承攬運送者,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委託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之營業。

 

經營承攬運送者,謂之承攬運送人(民法第六六○條第一項)。

 

承攬運送係受託人為委託人選任運送人,與一般運送(物品運送)之自為運送不同。

 

又承攬運送人應以自己名義與運送人訂立契約,與居間為委託人與運送人間訂約之媒介亦異。

 

但與行紀之性質類似,故得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民法第六六○條第二項)。

 

二、承攬運送人之責任: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除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運送有關之事項,末怠於注意者外,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六六一條)。

 

又承攬運送之性質,與物品運送有相似之處,故民法第六三一、六三五、六三八至六四○條等,關於託運人及運送人責任之規定,於承攬運送準用之(民法第六六五條)。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六六六條)。

 

三、承攬運送人之權利:(一)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

 

此時,其與委託人間之權利義務,與物品運送之運送人同(民法第六六三條)。

 

如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視為承攬人自已運送,不得於約定價額外,另行請求報酬(民法第六六四條)。

 

(二)承攬運送人為保全其報酬及墊款得受清償之必要,得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民法第六六二條)。

 

(劉得寬)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09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3-10 06:53 , Processed in 0.088861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