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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存留養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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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44: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存留養親

 

我國舊律基於濃厚的道德人倫主義,非常重視禮教,故其法律哲學與現代法迥異,法律所規定的處罰,常視犯人的身分或其他屬性,而使其與一般人有別,「權留養親」即係其中之一。

 

所謂「存留養親」(一稱「權留養親」),係犯罪人因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病,而又無其他丁男(通常為十六歲以上)者,法律為顧全孝道起見,特制定一種處罰上之特例。

 

例如明清律規定:「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

 

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

 

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

 

至於唐律的規定,雖大體上與明清律者相似,但略有微異。

 

第一,就其要件比較,犯死罪時,明清律須係「非常赦不原」者,而唐律僅須「非十惡」者即可,其通用範圍較廣。

 

第二,就其內容比較,犯徒、流者,明清律止杖一百,餘罪易科收贖,而唐律即僅暫停執行而已。

 

第三,「老疾」的要件,唐律為八十歲以上或篤疾,比明清律之七十歲以上或廢疾者為嚴。

 

第四,犯徒刑者,明清律規定為「存留養親」,但在唐律即適用「單丁犯徒」者之例。

 

一般而言,唐律「單丁加杖」之要件,比明清律「權留養親」者為寬,譬如:犯罪人以外之他丁,縱係殘疾、征防或被囚禁者,亦可適用無兼丁之特例是。

 

(林茂松)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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