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6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取得時效】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5 07:44: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取得時效

 

時效為期間之一種,有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之分。

 

我國民法採德國立法例,以消滅時效規定於總則編,以取得時效規定於物權編。

 

取得時效之意義,並無明文規定,通說係指無權利人依法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行使他人之權利,因而取得該權利之一種法律事實。

 

有關取得時效最早見於十二銅表法。

 

取得時效之適用範圍,依民法第七七二條規定,不限於所有權,即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亦準用所有權取得時效規定。

 

關於所有權取得時效,因動產或不動產有所不同;

 

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民法第七六八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因此占有人除對他人之動產須有事實上之管領力為必要外,並須以所有之意思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五年始能取得,至占有人是否為善意則可不問。

 

另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除佔有人須具備占有之一定狀態,即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外,因占有人占有之初是否為善意並無過失,其適用之時效亦有不同。

 

若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適用民法第七七○條之規定,即經過十年繼續占有,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否則應依民法第七六九條規定,須經過二十年繼續占有,始可請求登記。

 

不動產占有人未辦妥登記前,不能認為該占有人已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取得時效亦有中斷之原因,依第七七一條規定有三:一、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

 

二、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三、占有被他人侵奪而未依法回復者。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02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3-10 06:24 , Processed in 0.078123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