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法律審】 判決,主要包括兩部分,即認事與用法。
認事是認定事實,用法是適用法律,其順序是先依證據判斷認定事實,再依據法律作適當的裁判。
我國法律制度,採三級三審制,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
每一案件,依審級管轄規定,由地方法院而高等法院至最高法院。
事實審、法律審是相對的稱呼。
事實審並非只認定事實而不適用法律,其真意乃在公開的審判,直接的言詞辯論,以求發現事實真象,並根據認定的事實,來適用法律,其意義實含有認事與用法兩部分。
法律審並不直接參與事實的調查,只根據下級審所認定的事實,判斷其法律適用之正誤,創設判例,統一法律的解釋適用,主要任務在使法律見解一致,而不在直接判斷事實的真偽。
國家司法權之畫分事實審及法律審,乃因司法審判獨立及審級利益是保障人權,維持社會國家利益的最佳制度。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為依照省或縣市區域來設置。
直屬中央政府,其任務兼及認事用法,均為事實審法院。
最高法院全國僅一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除兼及審級利益的救濟外,主要在統一全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法律見解之不一致,依判決、判例、會議決議的方式,統一法律適用,以發揮精密司法架構功能。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均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及第三百七十七條亦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即在表明此一法理。
(趙功恆)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