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五權憲法】 五權憲法為國父孫中山先生所獨創之憲法理論,雖以五權為名,惟其特質不僅在五權分立,故五權憲法非僅為五權分立之憲法,其與三權憲法之區別亦不僅在五權與三權數量不同,稱之為「中山先生憲法」或「三民主義憲法」,更能顯示其實質的意義。
蓋五權憲法實係中山先生為實行三民主義而創立的憲法。
五權憲法是國父革命思想的一都份,國父常言其所主張的革命是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的革命,即以三民主義為立國的本原、建國的目標,而以五權憲法為制度的綱領、國家的根本大法。
故五權憲法與三民主義不可分,而其思想則由權能區分、五權分立、均權制度、地方自治四項理論融會貫通而成,以權能區分為基本原理,以五權分立為中央政制原理,以均權制度為中央與地方關係原理,以地方自治為地方制度原理。
前三者均為國父所獨創,地方自治雖非獨創,然亦有其獨到之主張,茲略析述如次:一、權能區分是國父研究各國政制後獨創的學說,他認為歐美工業革命後,個人主義抬頭,強調個人自由,反對政府干涉,倡「最少干涉,最好政府」之說,遂便政府功能日漸退化,社會問題叢生,乃至人民所怕所欲,都是萬能政府。
而我國政治向主仁政,政府不但要保民理民,更要救民養民。
故國父主張將政治力量分為「權」與「能」,使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政權來管理政府,便不怕政府成為萬能。
而政府則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治權來分別替人民辦事,便有能力去為人民謀福利。
國父曾以左圖來說明人民有權、政府有能的政治理想:國父既主張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故認為政權和治權要區別清楚:(一)性質上,政權是權,是眾人之事自身的力量;
治權是能,是管理眾人之事的力量。
(二)主體上,政權屬於人民,是民權;
治權屬於政府,是政府權。
(三)作用上,政權是人民用來管理政府的;
治權是政府用來為人民服務的。
因此,政權應為充分民權、直接民權及革命民權;
而治權則應有其積極性、專門性與聯屬性,始可造成人民能充分管理政府,政府能積極為人民服務的政治目標。
五權憲法即為實現人民有權、政府有能的具體方案,故以權能區分為其基本原理。
二、五權分立是國父對國家權力分立所獨創的學說,他認為外國的三權分立,並不完備,我國過去由君權兼管行政、立法、司法,固多流弊,但有獨立的考試權與監察權,卻是良好的制度。
故主張將外國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加入我國固有的考試、監察兩權,建立五權分立制度,才是理想政制。
五權分立不僅較三權分立增加兩權,更重要的區別為三權分立係以法律為中心,五權分立則兼重治法與治人,以立法司法管法,以考試監察管人,而以行政執行政令。
且三權分立偏重互相制衡,以防止專制,五權分立則分立之中、仍相聯屬,以發揮整體功能。
故五權相互關係是平衡而統一的、分立而相成的,且三權相互關係僅有行政與立法、行政與司法、立法與司法三種,五權相互關係則更有行政與考試、行政與監察、立法與考試、立法與監察、司法與考試、司法與監察、考試與監察七種新關係。
因而五權分立自較能達成建立萬能政府之目標,故五權憲法以之為中央政制原理。
三、均權制度亦為國父所獨創,要點在按事務之性質,分配中央與地方之事權,既不偏於中央集權,也不偏於地方分權。
國父認為主張集權或分權都犯同一錯誤,即認中央與地方為對立,或認地方僅屬中央之區域,故主集權於中央,或認中央為地方之聯合,故主分權於地方,不知中央與地方實為政府職能之分工,分中央即成地方,合地方即成中央,兩者原非對立,權力之分配應純以事務性質為準,而不宜以中央或地方為對象。
可見均權制度之根本精神在使中央與地方事權,基於分工原理,均衡而統一,分立而相成,與五權分立之道理相通,不同者僅五權為橫的分工,均權為縱的分工而已。
故五權憲法以均權制度為中央地方關係之原理。
四、地方自治雖非國父所獨創,惟國父之地方自治理論亦有其獨到的見解:一為地方自治應以實行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為目的,二為地方自治團體應不僅為政治組織,亦並為經濟組織。
故國父手訂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對自治組織及其推行程序,指示綦詳。
並特別提出建國三時期的革命方略,要在訓政時期完成地方自治,以地方自治為憲政的基礎,均足見其對地方自治之重視,故五權憲法以地方自治為地方制度之原理。
融貫上述四項理論之憲法思想,即為國父所獨創之五權憲法。
我國現行憲法係依據國父遺教而制定,雖由於適應現實政治需要,未盡符合五權憲法之理想,惟其係以權能區分為基本原理,保障人民四權,建立五權政制,並採均權制度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地方制度亦採國父所主張之地方自治,在基本上自屬五權憲法,亦為世界各國首創之五權憲法。
(鄭彥棻)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