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安全(SocialSecurity,SozialeSicherheit)一詞的普遍使用,是本世紀三十年代經濟恐慌以後的事,在這以前,歐美各國所習用的術語是:社會立法或社會政策。
傳統的社會立法或社會政策,其目的有二:一、預防或保障經濟生活可能發生的危難;
二、保護經濟上弱者的社會活動。
現代社會安全制度的功用,則較傳統的社會立法為積極,其包括的各種措施也較為廣泛。
目前西方國家所實施的社會安全制度,包括的項目約有:疾病保險、意外保險、傷殘保險、失業保險、年金制度、鰥寡救助、子女補助、住宅補助、戰爭受害補償等,以各種不同的行政及立法措施,將全民納入保障生存發展之體系。
對社會安全制度的基本觀點,常因意識形態的不同。
而有區別。
保守主義黨派視社會安全制度為匡濟傳統社會的弊端,所採取的輔助措施,其目的在維護既存之社會的財產關係,甚至權力關係;
反之,西方國家的社會主義黨派則視社會安全體系為改變社會結構的重要手段,企圖透過這一體系,徹底改變社會的財產關係和權力結構。
社會安全措施大體上基於兩項基本的原則:一為將加入社會安全體系(主要為各種社會保險)的人,視為一個危險共同體,互相分擔成員的危難;
二為國家對於生產資料及財貨重加分配。
這種分配分兩次完成,第一次分配是以徵收租稅的方式,按所得的差距以累進稅率,將生產資料或財貨集中於國家之手,然後透過各種社會安全措施,對國民作各種直接及間接的給付。
愈是困窘和需扶助的人,所獲得的給付也相對提高。
中華民國憲法對社會安全甚為重視,於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特設社會安全一節。
規定國家有使人民充分就業之義務,對於經濟上之弱者勞工及農民應予保護,妥善處理勞資糾紛,實施社會保險及社會救濟,婦女及兒童之福利政策,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等。
(吳庚)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4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