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法案】 所謂法案,通常乃指民主憲政國家向國會提出之法律提案(Bill)。
在未正式提出前,稱之為草案(Draft),通過後,稱之為法案(Act);
經登錄後,在英美法系國家,名之為制定法(Statute)。
就法律之提案言,各國之制不一:一、總統制國家:如美國,僅國會兩院議員享有個別的提案權,即不必其他議員之連署。
但其國會委員會亦得提案(眾院規則四十二條一項且有明文規定),並於法案前冠以委員會主席之名。
二、內閣制國家:如英國,則擔任閣員之議員,所提之公法案(PublicBill),為政府提案(GovernmentBill);
而除有關經費之公法案外,議員個人亦得提出私人議員提案(PrivateMember'sBill)。
惟經費提案,必須向平民院提出;
而司法提案(JudicialBill),則須向貴族院提出。
此外,尚有私法案(PrivateBill)者,則係有關某一地區、自治團體或法人,或特定個人,或團體事項之請願案,亦須經由私人議員介紹提出,並須先交一私法案委員會審查。
我國之制,約如下述:一、政府提案(實為機關提案):包括(一)行政院提案─依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再依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預算案須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出於立法院。
(二)考試院提案─依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再依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考試院所掌事項,包括「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三)監察院提案─依憲法之規定,並無監察院向立法院提案之明文,但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號解釋:「…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之後,乃亦得向立法院提案。
但司法院是否得向立法院提案,仍是一個待解決的問題。
二、立法委員提案: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之權。」
而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則有「…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故立法委員有無提案權,曾經引起立法院及學界爭議。
立法委員提案,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十條之規定,「須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但我國立法院之委員會提案,曾有拒絕提案之事例)。
三、人民請願案:相當於外國之私法案。
人民請願案依立法院議事規則之規定,經審查後,亦得成為議案(參照第十三條)。
其審查程序,依議事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係由程序委員會逕送有關委員會審查。
審查結果,認為應成為議案者,送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
認為無成為議案之必要者,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均得成為議案。
法律案之提出,須以書面為之,並應附具條文(議事規則第九條),是為法律草案。
惟人民請願案,則可不必附具條文,而於立法院通過成為議案後,再由立法院起草條文。
法律案提出後,在未經議決前,原提案者並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參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
但立法委員撤回原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議事規則第十條第二項)。
(涂懷瑩)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4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