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軍事●四項原則十條約章】 四項原則十條約章,係先總統蔣公於民國五十一年十月十日發表之「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國慶紀念告中共陸、海、空各級幹部官兵書」中所揭示,藉以策進大陸反共革命運動。
該四項原則即:第一、反正來歸的給予重獎。
第二、起義立功的立加重用。
第三、參加反共的絕對保障。
第四、被迫脅從的不究既往。
十條約章即:第一、關於大陸全體人民者:第一條:廢除共匪奴役壓榨的人民公社暴政,恢復人民的家庭團聚與生活自由。
第二條:人人可以保有其自己耕種的土地。
第三條:人人可以支配其自己的糧食、衣物和生活必需品。
第四條:人人可以自由選擇職業,並享有自己工作的所得,政府決不干涉。
第五條:依循憲法規範,賦予人民宗教信仰、學術研究、集會結社、居住遷徙充分自由。
凡參加反共工作的政治集團、民間組織,不論過去政治立場如何,一律循憲法規範,享有平等合法權益。
第六條:嚴禁「階級」歧視與尋仇報復,恢復我國忠恕仁愛的善良風俗與安寧秩序。
第二、關於共軍將士與共黨的黨團員及其幹部者:第七條:凡匪偽陸海空三軍將士,能就地起義立功,或接應我國軍反攻,攜械來歸者,一律論功行賞。
凡擊斃或拘捕其阻礙我反共起義者送交國軍,更予以重獎,並准擢升三級。
第八條:能帶領一排、一連、一營、一團、一師、一軍兵力,反共起義者,即以排、連、營、團、師、軍長委任,按其功績晉升官級,並賦予其所光復地區行政長官之權。
第九條:凡匪偽公安部隊、邊防軍、民兵組織,能參加反共行動,破壞共匪暴政設施者,一律比照上項規定,予以獎勵。
特別是其能掩護反共志士及支援人民反共行動者,不論其為軍為民,除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外,並按其功績,予以重用或特獎。
第十條:所有匪黨的黨團幹部人員,凡參加反共革命工作者,皆認其為中華民國的公民,並認其為國民革命一分子,一律概往不究,並保障其生命財產及家屬之安全。
(胡家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0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