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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社會●用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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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7:36: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社會●用水權

 

用水權,乃依法對於地面或地下之水享有用益之權利。

 

依我國水利法之規定: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故用水權自羅馬法以來,均認係獨立於土地所有權以外,兼具公私法雙重性質之權利。

 

其發生有基於私法上之相鄰關係者,亦有基於國家之公法行為者。

 

前者如民法規定:地下水、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或其他適法之土地使用權人,得自由使用其水;

 

土地所有人因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需,非以過鉅之費用或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請求鄰地所有人給與有餘之水等,均其適例。

 

後者,指水利法上之水權,係經人民之申請,由國家機關依法核定而發生;

 

因其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除另有規定外,非經依法登記不生效力,並得為設定其他權利之標的,故具有準物權之性質,足以對抗不特定之第三人。

 

惟此權利,與土地所有權各別存在。

 

且可同時與同性質之用水權併存於同一土地所有權之上,而國家主管機關於特定原因發生時,為兼顧公共用水或水土保持,得對核准之水權,予以限制、變更或撤銷。

 

可知,用水權為兼具包容性與公益性之獨特權利也。

 

(王玉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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