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代位繼承】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法定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民一一三八)。
代位繼承,係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其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一一四○)。
例如甲乙同為其父遺產二萬元之繼承人,甲於其父生時死亡,亦即繼承開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甲之子丙自可代甲繼承其所應繼之遺產一萬元。
惟應注意者,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
至第二順序以下之各順序繼承人(如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及配偶,縱使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均不得代位繼承。
其應繼分則歸屬於其他共同繼承人。
若第二順序以下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則由次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之。
均無代位繼承之可言。
若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則不問其為長子、次子或長女、次女,其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皆得為代位繼承人。
至於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而親等不同時,亦應以親等近者為先(民一一三九)。
即同時有親等遠近不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其親等近者,應先為代位繼承人。
按此制與唐戶令相似,所謂「諸應分田宅財物者,兄弟均分;
兄弟亡者,子承父分;
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
至於各國法律,關於代位繼承之事由,及得代位繼承之人,不盡相同。
依我國現行民法,則如上述。
(民法繼承)(李學燈)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