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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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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7:19: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代位繼承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法定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民一一三八)。

 

代位繼承,係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其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一一四○)。

 

例如甲乙同為其父遺產二萬元之繼承人,甲於其父生時死亡,亦即繼承開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甲之子丙自可代甲繼承其所應繼之遺產一萬元。

 

惟應注意者,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

 

至第二順序以下之各順序繼承人(如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及配偶,縱使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均不得代位繼承。

 

其應繼分則歸屬於其他共同繼承人。

 

若第二順序以下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則由次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之。

 

均無代位繼承之可言。

 

若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則不問其為長子、次子或長女、次女,其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皆得為代位繼承人。

 

至於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而親等不同時,亦應以親等近者為先(民一一三九)。

 

即同時有親等遠近不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其親等近者,應先為代位繼承人。

 

按此制與唐戶令相似,所謂「諸應分田宅財物者,兄弟均分;

 

兄弟亡者,子承父分;

 

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

 

至於各國法律,關於代位繼承之事由,及得代位繼承之人,不盡相同。

 

依我國現行民法,則如上述。

 

(民法繼承)(李學燈)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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