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可分為因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而引起之損害賠償責任,故稱民事責任。
一、債務不履行:在民法上亦稱債務不給付,即債務人不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按其內容有三種方式:(一)給付不能: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若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者,債務人免給付之義務(民二二五條),例如因暴風洪水致給付不能:若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所致者,債權人得請求害賠償(民二二六條)。
其為一部不能,而其他部分於債權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全部損害賠償。
(二)不完全給付:債務人以積極行為侵害債權,例如偷工減料,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二二七條)。
(三)不為給付:債務人有能力給付而拒絕給付,債權人亦得請求強制執行與賠償(同條)。
於買賣契約,物之出賣人尚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稱為瑕疵擔保,否則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減少其價金(民三五九條),是亦為民事責任。
二、侵權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一八四條)。
一般侵權行為均為行為人所為,設因他人或公務上侵害行為或物之侵害而由自己負賠償之責,是為特殊侵權行為,例如僱用人對於受僱人侵權行為而負連帶責任是。
一般侵權行為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方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可,例如法人對於董事或職員加於他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是為民法第二十七條所明定。
(姚淇清)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