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本人訴訟主義】 此就為訴訟行為人所採之立法主義,有所謂本人訴訟主義與代理訴訟主義之別。
凡各種訴訟行為,得由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為之者,謂之本人訴訟主義。
反之,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自為訴訟行為,須由具有法定資格之人代為訴訟行為者,謂之代理訴訟主義。
民事訴訟係本人欲保護其私權,關於訴訟之原因與事實,本人知之最詳,原以本人訴訟主義為宜,然使無法律學識或經驗之人為訴訟行為,在辯論主義之下,往往對於有利之情事而不知主張,且難免枉費無益之程序與時間,而使訴訟不克為順利之進行。
尤以上訴於法律審之條件,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何謂違背法令,非有法律素養者,有時難為正確之辨別,且可造成濫行上訴之原因。
故他國法例有採用代理訴訟主義,以避免此項缺點者。
採代理訴訟主義,規定由律師代為訴訟行為,以為律師熟諳法律,可代當事人為有利之進行,並可防止法院之專橫,惟此制須以律師制度之健全為前提,且當事人須對律師支付報酬,無資力之人動感為難,因此又有法律扶助制度以濟其窮。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則採用本人訴訟主義,其委任代理人與否,一任當事人之自由。
無論任何審級,概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為訴訟行為,亦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訴訟。
其有一造委任代理訴訟者,他造仍得自為訴訟行為。
如委任代理,亦不以律師為限(民事訴訟法)。
(李學燈)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