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正當評論】 英美侵權行為法中之誹謗(Defamation),同於我國民法債一九五條所稱之「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及我刑法第二十七章之「妨害名譽及信用」之行為。
英美侵權行為法中之誹謗,分有文字之誹謗(Libel)及口頭之誹謗(Slander)二種。
關於前者,被告適法防禦方法之一即為正當評論,其內容又近於我刑法三一一條之規定。
唯基於法律意義之區分而言,構成正當評論之文字原則上並不以誹謗論,而被告適法之另一防禦方法,即享有免責權之言論(PrivilegedCommunication),則僅屬免罰之範圍。
正當評論須行為人基於公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本於已知悉之情事而發表之善意評論或意見。
其要件又與我刑法三一一條第三款之立法極為近似。
依判例及學者論著所闡述,由於正當評論屬於保護公益或促進公評參與之法律政策及制度,其解釋在適用時自應從寬。
故正當評論除能證明被告之惡意外,不得以一般客觀性為標準(ReasonableMan),而逕以「誇大」、「渲染」、「譏諷」、「羞辱」為詞而限制或否定。
至於得為評論之對象,包括屬於原告本身明示或默示提出於公眾前之人、事、物。
又所謂涉及公益者,其範圍除公務員、文字或藝術作品外,美國法學會侵權行為法彙編規定尚應及於教育、慈善、宗教、公會等團體,一般公眾事務參與、宣揚、游說之行為、產品銷售及一般運動等。
(華詒孫)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