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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正犯與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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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7:13: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正犯與從犯

 

正犯,乃出於自己之意思,親自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

 

與未著手於犯罪實行之預備犯與陰謀犯有別,又與從事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之教唆犯與從犯亦有異。

 

可分為單獨正犯與共同正犯、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等數種;

 

所謂單獨正犯,乃由行為人一人,單獨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而言,如一人單獨殺人是。

 

刑法上對單獨正犯未設概念的規定,乃認為一般之犯罪,實現構成要件者,當然為單獨正犯。

 

至於多數單獨正犯同時並列之情形,即所謂同時犯,仍為單獨正犯,蓋此種同時犯之間,並無意思聯絡故也。

 

亦即二人以上之行為係各別起意,各自實行其犯罪行為,不過在時問前後緊接而已。

 

如甲乙兩人,事前並無意思聯絡,分別同時至某家行竊,但就其行為分別負責。

 

與單獨正相對者為共同正犯,乃有責任意思及責任能力二者以上之人,共同實施同一犯罪事實之謂也。

 

共同正犯固屬正犯,同時具有共犯性。

 

因其除有正犯性外,復有共犯性關係。

 

法律重視其行為之共同性關係,故將其列於共犯內,成為共犯形態之一種。

 

所謂直接正犯,乃行為人親自實施犯罪行為者,但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方法,則包括利用非人類行為以外之一切方法。

 

例如利用自然力、動物、工具。

 

與直接正犯相對者為間接正犯,乃行為人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利用無責任能力或無犯罪意思人之行為,以實現自己所期望之犯罪事實之謂也。

 

在利用他人為其犯罪之點,頗似教唆犯與從犯,但間接正犯係一方之利用行為,與共犯彼此間之相互利用關係不同,故並非共犯。

 

又被利用者不成為犯罪,利用者應負其責任,仍為單獨正犯之一種。

 

至於從犯者,乃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於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予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或易於完成犯罪行為之謂,為狹義共犯之一種。

 

因幫助他人犯罪,故在共犯中可罰性最為微弱。

 

至於正犯與從犯之區別,講參見「共犯」部分。

 

(廖文煥)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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