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必要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兩造或一造為複數(一原告對數被告,或數原告對一被告或數被告),依同一訴訟程序所提起之訴訟,謂之共同訴訟(亦即學說上所稱為主觀的訴之合併,或稱為訴訟主體之合併)。
共同訴訟可分為兩種:一為普通共同訴訟:其性質上本得依單獨訴訟起訴,亦得依共同訴訟起訴,聽任原告自由選擇行之。
如提起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閒有各別之請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不必合一確定(民訴五三、五五參照)。
二為必要共同訴訟:係指凡依法律之規定,或依法律規定之精神以觀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因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故稱曰必要共同訴訟,又稱特別共同訴訟,以與普通共同訴訟相區別。
所謂合一確定,係指法院於為判決時,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以一致確定為必要。
亦即法院就該訴訟標的所為之判決,對於該數人法律上不許有歧異者而言。
為免判決之歧異,須謀判決基礎及訴訟進行之一致。
故法律規定: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民訴五六)。
必要共同訴訟,又可分為二種:一為原告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起訴,被告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原告所提起之訴,其當事人即難謂為適格,此在學說上稱之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
例如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民訴八一九、八二○、八二八參照),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是。
二為數人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不必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而有選擇行單獨訴訟或行共同訴訟之自由,然既行共同訴訟,則其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亦必須合一確定,與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相類似,此在學說上稱之為類似之必要共同訴訟。
至情形如何,始可認為得提起類似之必要共同訴訟,學說雖不一致,但凡依單獨訴訟所為本案判決之效力,於法律上應及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者,即得以該第三人為共同訴訟人,提起類似之必要共同訴訟。
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公司一八九),或利害關係人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民訴六三五、六三八)等,本案判決,對於他股東或他利害關係人亦有效力,如該他股東或利害關係人為共同訴訟人,即為類似之必要共同訴訟是(民事訴訟法)。
(李學燈)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