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民定憲法】 民定憲法是由國民自己之意思,所制定施行之憲法。
現代各國憲法之為民定者極多,我中華民國憲法亦然。
我國憲法因係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制定憲法,頒行全國,雖於制憲之過程中,經過各黨派,及「政治協商會議」之反覆協議,始得制定,惟並不影響其為民定憲法之性質。
法國革命之時,阿伯邪士(AbbeSie-yer,西元一七四八~一八三九年)分國家權力為兩種,一、是制定憲法的權力(Pou-voirConstituant);
二、是憲法所設置的權力(PouvoirConstitue)。
制定憲法的權力就是憲法制定(VerfassunggebebendeGewalt),憲法所設制的權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各權。
後者可由人民委任於議會及其他機關行使;
前者必須屬於人民。
這種思想在英國清教徒革命時代克倫威爾的民權法案Agreementofthepeople之中已經有了。
美國獨立前後,各邦憲法採用這個觀念的為數不少。
法國人士參加美國之獨立戰爭的,例如蘭梅士(Lameth)、拉發提(Lafayatte)、戴挪伊士(deNoailles)等輩又將這個觀念傳入法國,而發揚光大之者則為阿伯邪士。
但是阿伯邪士並不能貫徹他的主張,他以為憲法制度權不但可由人民自己行使,又可由人民特別選舉的代表,即改憲會議(AssembleedeRevtision)行使。
改憲會議即由人民的代表組織,與議會無大區別,這與憲法制定權須屬於人民的思想就有矛盾了。
吾人以為憲法制定權屬於何人,乃是政治上「力」的問題。
人民有力,則憲法制定權屬於人民,法國於一七八九年七月十四日暴民襲擊巴士提監獄(Bastille)之後,權力已由國王移屬於人民。
三級會議(EtatsGeneraux)自行組織國民會議(AssembleeNationale),發表人權宣言,並著手制定憲法,而於一七九一年九月三日公布之。
這種由人民或人民的代表制定的憲法,稱為民定憲法。
民定憲法可分為兩類:一為直接民定憲法。
即憲法的制定,逕由人民直接投票表決,故其制定機關為人民,惟此所謂人民,係公民之意,如法國第四、第五共和憲法等是。
二為間接民定憲法,即憲法的制定,或由普通議會制定,或由特別制憲團體制定,故其制定機關,或為普通組織的議會,或為特別組織的制憲團體;
惟此所謂普通議會,又往往有特殊的內容,如法國第三共和憲法,制定機關為普通議會,但制憲時兩院須舉行聯席會議於凡爾賽,稱「憲法會議」;
所謂特別制憲團體,亦往往有特定的權限,如中華民國現行憲法,制憲機關為國民代表大會,但憲法起草權屬於普通立法機關的立法院,國民代表大會僅有最後的決定權。
凡上所述,無論直接或間接。
均為民定憲法,其目的俱為奪重民意,使人民能直接或間接參與政治,以實現民主政治之主權在民的意義。
故在今日民主思想盛行之下,民定憲法至少在形式上及理論上人已為舉世一致所採用,而無可非議。
(王鈞章)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