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司法院】 一般所稱「司法」(Judicature),在三權分立之國家,乃與行政、立法相對稱,其在我國,依國父五權憲法精神,則與行政、立法、考試,及監察並立。
而以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七七)與其他四院立於平等地位。
就組織體系而言,司法院固為司法權(JudicialPower)之統率機關,但與一般國家所謂司法機關(JudicialOrgan)係專指普通法院者,又有不同。
依憲法與司法院組織法(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規定,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設大法官會議、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茲扼要分述於後:一、院長、副院長: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二、大法官會議: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以大法官十七人組織之,行使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任期每屆為九年。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暨出席人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通過。
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總額過半數之出席,暨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三、各級法院:法院審判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並依法律所定管轄非訟事件。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八○)。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憲八一)。
法院分左列三級:(一)地方法院:縣或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其區域狹小者,得合數縣市設一地方法院,其區域遼闊者,得設分院。
置院長一人,由推事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推事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置民事庭、刑事庭。
審判案件,以推事一人獨任行之上,但案件重大者,得以三人之合議行之。
(二)高等法院:省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但其區域遼闊者,應設高等法院分院;
首都及院轄市得設高等法院。
置院長一人,由簡任推事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監督所屬行政事務。
分置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之繁簡定之。
審判案件,以推事三人之合議行之,但得以推事一人行準備及調查證據程序。
(三)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兼任推事。
分置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之繁簡定之。
審判案件,以推事五人或三人之合議行之。
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與本庭或他庭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院長呈由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四、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設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兼任評事並充庭長。
分置二庭或三庭,每庭評事應有曾充法官者二人。
審判以評事五人之合議行之。
評事之保障與普通法官同。
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直隸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宜。
置委員長一人,特任,綜理會務並監督所屬職員。
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簡任,委員中應有五人至七人曾任簡任法官者。
懲戒事件之審議,應有委員七人以上之出席,由委員長指定資深委員一人為主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法審議懲戒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至於司法院之幕僚機構,依司法院組織法規定,置祕書長一人,特任;
副祕書長一人,簡任。
設祕書處,置處長一人;
設四廳,各置廳長一人,均簡任,分別掌理祕書處及各廳業務。
置參事、祕書、編纂、專門委員、編審、專員、科員、速記員、書記官,及雇員若干人。
此外,設人事處、會計處,及統計處,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又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推事、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宜,並得因業務需要而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
(張昭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