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哲學●快樂論】 快樂論,是一種關於價值理論的學說,又譯快樂主義(Hedonism)。
柏拉圖曾在其對話錄「菲利柏斯」(Philebus)裏,為了討論起見,提出了快樂是善的事物這種主張,學者就此稱之為快樂論或快樂主義。
自從尤竇色斯(Eudoxus)和伊璧鳩魯(Epicurus)那時代以來,到目前為止,都有不少的擁護者。
不過,快樂是善的事物這個陳述並不夠精確,為了精確起見,我們必須要用一組陳述纔夠。
一、幸福等於快樂,或幸福等於愉快;
二、所有的快樂都是內在地善的;
三、只有快樂纔是善的,或凡是本身是善的東西,也就是本身是愉快的東西。
對此,快樂論者可以承認其他事物-甚至於是痛苦-當其作為工具時,也是善的,或者在道德上甚至也是對的或善的;
四、愉快就是內在的善的事物之準據,它使得事物就作為目的而言是善的。
換言之,凡愉快的事物本身就是善的,而且反之也然。
所有主張快樂是善的之快樂論者都接受這四個命題,但此外就可能不同了。
比如說,他們通常主張快樂有種類與性質的不同,例如,精神上的快樂在本質上就不同於肉體上的快樂。
可是,伊璧鳩魯與邊沁(Bentham)卻認為這種性質上的不同,並不能使得它們的善或價值有不同。
邊沁說:「快樂的數量相等,則圖釘遊戲幾如詩文。」
換言之,快樂的價值在於其數量而不在性質。
因此,我們就必須要增加一條陳述:五、一個活動或經驗的內在善,與其所含之快樂的數量成正比,或者更精確地說,一個活動或經驗的內在善,與其所含之快樂大於痛苦之差額成正比。
準此,快樂論可分為數量的快樂論(QuantitativeHedonism)和性質的快樂論(QualitativeHedonism)。
前者肯定上述五,而後者否定之。
非快樂論者通常會同意快樂是一種善的事物這一點,但絕不認為快樂就是「唯一」的善。
換言之,他們可能承認上述的一和二,甚至是三,但一定不接受四和五。
他們通常認為像權力(如尼采)、與上帝溝通(如奧古斯丁和多瑪斯)、智慧上之傑出活動(如亞里斯多德)等等也是善的事物,因此快樂非唯一的善。
但不管非快樂論者的論調如何,快樂論者並不只是斷言而無論證的。
他們的論證通常是根據心理學觀點,所以他們又可稱之為心理主義的快樂論(PsychologicalHedonism),例如邊沁的論證:「…如果人性的構造就是這個樣子,以致於所欲求的事物不是幸福(快樂)的一部分就是幸福(快樂)的工具,那麼我們就沒有其他的證明,也不需要其他的證明,來證明這些事物是唯一可欲求的事物。」
(黃慶明)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