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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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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4:49: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優生保健法

 

EugenicHealthLaw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乃在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九日,由總統頒佈「優生保健法」,明定優生保健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地方則為省(市)及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

 

而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非經中央機關指定之醫師不得為之。

 

本法也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

 

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下列檢查:1.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

 

2.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

 

3.有關精神疾病檢查。

 

另外,主管機關也應實施下列事項:1.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2.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3.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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