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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民權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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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10:41: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2 11:02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民權初步

 

一、國父著民權初步之基本要義民權初步是國父手著最早完成的一部書,於民國六年春刊行問世;

 

其後「孫文學說」及「實業計劃」相繼出版,於是綜合三書,定名為建國方略,以:—孫文學說為心理建設;

 

—民權初步為社會建設;

 

—實業計劃為物質建設。

 

國父於民國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民權初步自序中,開宗明義就說:「中華民族,世界之至大者也,亦世界之至優者也。

 

中華土地,世界之至廣者也,亦世界之至富者也。

 

然而以此至大至優之民族,據此至廣至富之土地,會此世運進化之時,人文發達之際,猶未能先我東鄰而改造一富強之國家者,其故何也?

 

人心渙散,民力不凝結也。」

 

民權初步的內容,在西方屬於議學之類,亦民主集會的議事之學,為補救上述的「人心渙散,民力不凝結」的病態,國父在自序中又說:「民權何由而發達?

 

則從團結人心,糾合力始,而欲團結人心,糾合力,又非從集會不為功,是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

 

然中國人受集會之厲禁,數百年於茲,合之天性殆失,是以集會之原則,集會之條理,集會之習慣,集會之經驗,皆闕然無有。

 

以一盤散沙之民眾,忽而登彼於民國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無措,不知所從。

 

所謂集會。

 

則烏合而已,是中國之國民,今日實未能行民權之第一步也。」

 

「國猶人也,人之初生,不能一日而步,而國之初造,豈能一時而突飛?

 

孩提之學步也,必有褓姆教之,今國民之學步,亦當如是。

 

此民權初步一書之所由作,而以教國民行民權之第一步也。」

 

以上說明了國父所以用「民權初步」為該書之名,而不用「議學」之名,乃為適應中國建國特殊需要的意義。

 

民國六年,正是「討袁」之役,因袁世凱的死而結束、而軍閥亂國,「護法」之役將開始之時,國父在此革命運動百忙之際,汲汲著此民權初步一書的原因,如自序中說:「自西學之東來也,玄妙如宗教、哲學,奧衍如天、算、理、化,資治如政治、經濟,實用如農、公、商,兵,博雅如歷史、文藝,無不各有專書;

 

而獨於淺近需要之議學。

 

則尚闕如,誠為吾國人群社會之一大缺憾也。」

 

為補救此項缺憾,所以國父在革命運動百忙中,猶參擇西方議學之書,手著此建國教民的寶典—民權初步一書。

 

二、民權初步之內容概略民權初步的內容,共分五卷二十章,一百五十八節,是一種極完整的會議典範之書,茲列舉其各章之名,以見其內容的要領:卷一結會第一章臨時集會之組織法第二章永久社會之成立法第三章議事之秩序並額數第四章會員之權利義務卷二動議第五章動議第六章離奇之動議並地位之釋義第七章討論第八章停止討論之動議第九章表決第十章表決之復議卷三修正案第十一章修正之性質與效力第十二章修正案之方法第十三章修正案之例外事件卷四動議之順序第十四章附屬動議之順序第十五章散會與擱置動議第十六章延期動議第十七章付委動議第十八章委員及其報告卷五權宜及秩序問題第十九章權宜問題第二十章秩序問題二十章後,更有「結論」,及「章程並規則之模範與「議事表」的附錄,實為一種體系詳密的議學,結論中指示我們說:「以上各章所詳論之原則方式,足為領率議場者作指南之用矣。

 

然欲為良議員,徒誦讀之,研究之,猶未足臻其巧妙也,必須習練成熟,而後乃能左右逢源,汎應曲當也。

 

欲議場之步調整齊,秩序不紊,則非常時開會演習議法不可。

 

其演習之道,有假設議場以專行練習者,然不若乘開會之期而兼習練之,則更為一兩得也。」

 

,國父重視民權初步的教育與演習如此。

 

三、先總統蔣公對民權初步要義的推展民權初步的另一要義,就是民權時代的禮。

 

先總統蔣公在民國二十四年講述「總理遺教概要」,共分六講,其第五講述及國父的「社會建設」遺教、除複述民權初步的主要內容外,並推廣其意義說:「民權初步這部書面,雖然只講集會議事的種種規律,但是大家要曉得,社會上乃至世界上人與人間,無時不發生關係,亦無時不是開會。

 

普通會場,就是一個小社會,而整個社會,可以說就是一個大會場。

 

所以我們生在社會上無論何時何地,一切生活行動都應該依照普通開會的態度和精神,遵守一定的秩序和紀律。

 

如此,然後可以合理的、充分的使用民權,實現總理的民權主義;

 

亦必須如此,我們才算現代的國民,才能建設一個有組織的新社會和新國家。」

 

「總理著民權初步這部書的動機,是因為看見民國初年一般人無秩序、無紀律,言語舉止很多不合現代的社會生活;

 

而這種散漫紛亂的習性,在開會的時候,特別可以看得出來:認為民權訓練太不夠,因此特地著這部書來教導一般人。」

 

「小而言之,是講開會的時候,應如何重秩序、守紀律;

 

大而言之,就可推廣到社會國家,應如何來創造、來建設。

 

總之,秩序、紀律就是組織應有的精神。

 

即為社會建設必要的條件,也就是『禮義禮恥』的『禮』字的意義。」

 

蔣公這一節透入闡釋,可以將國父當年寫民權初步的深義,以及何以不因襲西方議會法、議會規則,或議會程序(ParliamentaryLaw﹐ParliamentaryRulesorParliamentaryProcedure)等名詞而用「民權初步」之名,後來又稱為「社會建設」的真義,確實闡明。

 

更進而與「禮義廉恥」的國家四維中的「禮」的意義相貫通,說明沒有民權初步就沒有民主時代社會國家的基礎禮法。

 

中國文化上有一特點,就是以禮治國,禮的精神古今一貫,但禮的制度,則要隨著時代而演進,所謂「禮運」。

 

我國從前在政治上只有君權時代的禮,即所謂「王禮」;

 

而無民權時代的禮,在社會上偏重家族社會的禮—如冠,婚、喪、祭等,而缺乏民主社會的禮。

 

國父所著民權初步,經過先總統蔣公的闡發,表現了其「民權時代之禮」的精神。

 

四、內政部規議規範之訂頒黃季陸先生主持內政部時,為促進國父民權初步的實踐,加強社會及政治的建設,乃邀集專家,研訂「會議規範」一種,使民權初步的內容,更加法規體例化;

 

並配合實際需要,參酌某些國際的先例,有所補充。

 

經相當時期研討,完成初稿,於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布施行。

 

復經十餘年的試行經驗,酌為文字的修訂,乃於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由內政部正式公布施行。

 

黃季陸在「會議規範」當初公布試行時,曾以內政部長的身分,說明其要旨,其中除引述國父及先總統蔣公的要訓,以闡明民權初步的重要外,並謂:「查今日民主世界與極權世界之對立,非僅為利害上之不可調和,抑亦思想上之不可並立。

 

現代社會之特徵,為本民主、自由、尊嚴、和諧之原則,而為體之活動;

 

其與極權世界之分野,實植基於此。

 

民主社會體活動之規律,即為集會議事之法則,故國父手著民權初步,蓋欲藉此進我國於現代民主之社會,發揮策力之效能。

 

「國父創為學說,迄今已三十七年(按當時為四十三年),總統為之創導,亦近二十年,宜若可以蔚為風氣普及民間,其所以未能奉行盡利者,厥緣民權初步為一闡明議學原理之書,而難作具體條規之引用,本部有鑒及此,妥經尊照國父原著要旨,總統指示方針,並參酌歐美議事規章,針對我國開會議事之積習,暨徵詢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擬訂『會議規範草案』一種,兩年以來,習練演試,疊有改進,化民權初步為具體之條文,融中西學理為通俗之範式,俾便應用,而利實施;

 

有條徵句引之便,無旁搜遠紹之煩,先予試行,以求經驗,俟有必要,再行修訂。」

 

對於會議規範與民權初步之關係,及當時研訂之審慎,可見一斑。

 

會議規範當初公布施行時,共為一百條,嗣經實驗多年,至民國五十四年公布施行時,文字雖修訂,內容仍為一百條,其內容概要如次:壹、開會—第一條至十四條。

 

貳、主席—十五條至十九條。

 

參、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二十條至二十三條。

 

肆、發言—二十四條至二十九條。

 

伍、動議-三十條至四十四條。

 

陸、討論—四十五條至四十八條。

 

柒、修正案—四十九條至五十四條。

 

捌、表決—五十五條至六十一條。

 

玖、付委及委員會—六十二條至七十七條。

 

拾、復議及重提—七十八條至八十三條。

 

拾壹、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申訴—八十四條至八十八條。

 

拾貳、選-八十九條至九十七條。

 

拾參、其他-九十八條至一百條。

 

足見其整個體系均以民權初步為本,其第九十九條,並明定:「本規範未規定事項,依國父民權初步之規定。」

 

足見會議規範與民權初步之不可分離。

 

五、民權初步與現代議學國父於民權初步自序中謂:「西國議學之書,不知其幾千百家也,而其流行常見者,亦不下百數十種,然皆陳陳相因,大同小異。

 

此書所取材者,不過數種,而尤以沙德氏之書為最多,以其淺顯易明,便於初學,而適於吾國人也。

 

此書條分縷析,應有盡有,已全括議學之妙用矣。

 

自會議制度始於英國,而流布於歐美各國,以至於今,數百年來之經驗習慣,可於此書一朝而得之矣。」

 

自國父於民國六年手著民權初步,迄今又六十餘年,西方議學之基本體系,誠無出民權初步之範疇外;

 

惟在傳播、應用,及教學方面,則時有發展,茲具述其梗概,以資參考。

 

一般承認現代流行的議會程序,多淵源於英國議會”Parliament”一詞,原為英國議會的特稱,現今議學的書籍,多稱「巴里門法」、「巴里門規則」,或「巴里門程序」(ParliamentaryLaw﹐ParliamentaryRulesorParliamentaryProcedure),即可見其內容淵源的一斑。

 

其實議會法早已不僅適用於英國的國會,且適用於其他各國,更不僅適用各國政府正式的議會,且適用於民間的種種集會。

 

國父採集現代議學,改稱為「民權初步」或「社會建設」,實具獨到之見,可謂名符其實。

 

現代議學雖淵源於英國,但使各種議則為一成文完備的典範,開始適用於一完全民主的國家,其功實不得不歸於美國民主黨領袖湯麥士傑弗遜先生(ThomasJefferson),傑氏準備其議學手冊,原為其西元一七九七至一八○一年擔參議院議長時,本身參考之用,嗣於一八三七年,眾議院決定傑氏手冊的規定,凡可適用於眾議院者亦一律採用。

 

傑氏的「議學典範手冊」在當時可謂集議會法的大成。

 

迄今英國的議學專家,也認為「傑氏手冊乃當時議會法最佳的著作」(ThemanuaisregardedbyEnglishParliamentiansasthebeststatementofWhatthelawofParliamentwasatthetimeJeffersonwroteitParliament)(見美國下院規則集)。

 

傑氏的著作與國父的民權初步,在革命開國的民主教育上具有相類的意義,但兩者的性質並不完全相同。

 

傑氏的著作,仍以國家的議會為主要適用對象,而國父的民權初步則以國家的議會及民間一般的會議為總對象。

 

美國議學名家堪農(ClarenceCannon)氏曾謂「議會法初為上下兩院而定,一般議員概為有給職,在連續的會期中舉行會議,以過半數為法定成會額,而執行其民意代表的任務,大部分的工作,是在委員會中。

 

因其職務上的特別要求與不斷地加重,乃產生高度複雜與非常有效力的制度,以適應其特殊的體用。

 

但此對一般普通的會議,則並不適宜。」

 

基於上述的觀感,故在傑氏以後,第二個美國議學專家克新氏(LutherCushing)認為需要一種包括傑氏原則,及一般民主自動組織集會適用規則的手冊,乃於一八四五年,出版一種克氏典範或手冊(Cushing'sManual),內容即包括議學的原則,及各種集會經驗發展而來的普通規則。

 

一八七六年,亨利勞勃特(HenryRo-bert)原為一個陸軍工程師,寫成一套詳細規則,以為指導會議之用,所謂勞氏議則(Rober'sRulesoforder)迄今百餘年,仍為現在美國極流行的議則手冊。

 

勞氏於其書中,表現有開拓議學的天才。

 

其最大貢獻,尤在於因其書的問世,促使一般民眾與團體,對於議學發生更大的興趣,同時一般祉會總覺勞氏的規則,仍過於苛細,更需要一些比較簡化易行的議學,於是又有郝爾氏事議學教程式的書籍產生。

 

綜合現代議學著作的體裁,大概可分三類:(一)典範式-如民權初步一類者。

 

(二)教程式-如學校課本,可按程講習者。

 

(三)演習方案式-加劇本可供演練者。

 

國父自序中亦謂:「此書譬之兵家之操典,化學之公式,非流覽誦讀之書,乃習練演試之書也。

 

若以流覽誦讀而治此書,則必味同嚼蠟,終無所得,若以習練演試而治此書,則將如噉蔗,漸入佳境,一且貫通,則會涵之妙用,可全然領略矣。」

 

現代議學正朝著國父預示的方向,由教學而演習的體裁發展中。

 

(王冠青)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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