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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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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30 22:37: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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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土地依其使用情形所為之分類稱為地目,換言之,地目即土地使用類別。

 

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將土地依其使用分類為四大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等屬之。

 

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池、漁池、牧地…等屬之。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等屬之。

 

上開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條規定,地目為土地使用狀況之表示,應就實際情形查定之。

 

其規定之種類,包括宅、田、林、礦、水、道、荒、沙、雜等九種,並詳予說明。

 

各地遇有必要時,得按當地特殊情形,酌量增加或變更之。

 

上列土地法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分類並不一致,而以後者之分類較為具體,並較能適應各地方之需要。

 

而台灣地區現行之土地使用類別,即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上各種土地之使用類別,係沿用口據時期按土地使用情形,將土地分為建、雜、祠、鐵、公、墓、田、旱、林、養、牧、礦、鹽、池、線、道、水、溜、堤、原、共二十一種地目。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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